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审核确认,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
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科技局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堰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十堰市公安局
十堰市民政局
十堰市司法局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堰市交通运输局
十堰市水利和湖泊局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十堰市商务局
十堰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十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十堰市审计局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十堰市统计局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
十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十堰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十堰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十堰市林业局
十堰市档案局
十堰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十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十堰市国家保密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十堰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湖北青龙山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由委托机关予以公布。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十堰市司法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