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司法局
关于通过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
202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第2号)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相关精神,现就我市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申请
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应于2020年8月10日9时至1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申请人毕业后因学习、工作等原因将户籍已迁至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已取得2019年考试合格成绩人员放弃申请的,应当向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二、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在我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应于8月24日至28日期间,到十堰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河北路32号6楼,电话8692342)提交申请材料,办理资格申请信息核验事宜。申请材料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报名时上传的户口簿原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毕业证书不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的,应当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四)与本人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根据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由司法行政机关现场审验后退回。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补正材料。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我局不再受理。
三、证书颁发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十堰市司法局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