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四十号主席令,公布《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十堰市司法局局长顾世英就《社区矫正法》施行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 《社区矫正法》是一部新近颁布的刑事执行法律,哪些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答: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的刑事执行制度。《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与《监狱法》共同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律执行体系。
《社区矫正法》第二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这四类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记者:《社区矫正法》将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称之为社区矫正对象,怎样对其监督管理?
答:社区矫正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刑罚目的。因此,我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的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回归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社区矫正法》第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要遵守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要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给予表扬并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第三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提经执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另外,《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根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记者: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如何对其惩处?
答: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 体现刑事执行的强制性、严肃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至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监管规定明确列举了四种应当给予训诫、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和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定监管五种情形的,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使用电子点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记者:社区矫正制度吸取了专群结合的社会治理方式和经验,执行《社区矫正法》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如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答:社区矫正工作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诉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社区矫正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为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分别承担有关判决、裁定或决定职能;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为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社区矫正实施的法律监督。民政、教育、人社、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组织应依法积极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