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0835/2021-20311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十堰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十司通〔2021〕1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3日 11:00:34
效力状态
有效

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确保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现结合实际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政府规章

)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以上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清理原则

各地各部门要紧扣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文件精神和具体规定,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逐件、逐项研究清理,在巩固前期清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清理“回头看”,严格落实制度廉洁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政府规章的内容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按照立法程序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和证明事项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相抵触的,要明令废止。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和证明事项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一致的,文件要予以修改,证明事项要予以取消。

)清理中发现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报送市司法局研究处理。

三、清理职责

专项清理工作要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一)市政府规章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市司法局审核后,按照立法程序提请政府决定。

(二)市、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提请同级政府决定。

(三)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设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设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

四、清理步骤

(一)自查阶段(2021510日前)。各地各部门根据专项清理工作要求,自行梳理现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登记造册并提出废止或修改、取消或保留的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后,连同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报告一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盖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11号)要求,推行告知承诺制。

(二)审核阶段(2021531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本级报送的专项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形成审核意见后并与清理部门沟通反馈达成一致意见。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专项清理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专项清理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公布阶段(2021615日前)。各级人民政府将清理结果按照修改、废止目录和取消目录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备。

五、清理要求

(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切实肩负起牵头责任,周密部署、扎实做好专项清理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任务。

(二)本次证明事项清理看之前清理是否彻底;看已经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是否执行到位;保留的证明事项是否已按要求推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三)要坚持开门清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清理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推动清理工作走深走实,防止清理工作中出现的形式主义。

请各县(市、区)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及市直各部门务必于4月22日前将专项清理工作分管领导及联系人员名单(附件4)报送市司法局。

联系人:市司法局立法科  李婧   8109155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鲜丹丹8689482

电子邮箱:sysfjlfk@163.com

十堰市市司法局    

   2021419日    


附件:十司通〔2021〕14号 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打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