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全市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0835/2021-20305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十堰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十司通〔2021〕1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3日 09:55:12
效力状态
有效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换发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17)和《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司发202121)要求,现将《全市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司法局    

2021510日   


全市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司发202121)要求,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主体适格,全面做好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换证对象

本轮换证对象为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在编在职的行政执法人员。一是2016年换证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有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编在职的执法人员;二是除国务院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外,2016年后持有本系统国家部委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三是新招录或新调入的在编在职的执法人员。

原办理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在司法部未统一行政执法监督证样式前,原则上不再换发行政执法监督证。因工作需要,确需换发的,待请示省司法厅后另行通知。

二、换证程序

(一)行政执法单位主体资格清理及审查(525日前)

1. 资格清理。行政执法主体适格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单位的主体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类别、经费来源等基本情况和行政执法岗位、执法人员资格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并在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网址:http://221. 232. 224. 80:600;)上,如实填写《行政执法单位资格清理登记表》(见附件3)。有二级执法单位的要与一级单位一并清理,但应分别填写《行政执法单位资格清理登记表》。各行政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清理结果负责,并承担清理不严、不实的行政责任。

因机构改革调整后出现单位名称变更、单位合并、新设单位无账号等导致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单位需填写《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账户信息变更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后直接报送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审核。

2016年换证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及单位内持有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在机构改革调整后部门不具备行政执法职权的,需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佐证资料,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专班审核确认后无需在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填报信息。单位内人员已取得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单位负责收回后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集中销毁。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收回的旧证,由各单位公告作废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2. 资格审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据实填报。各级编制、财政、司法行政部门依次对本辖区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资格进行重新审查、确认,重点核查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是否具有法定依据;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执法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委托执法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依据;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委托权限是否清晰。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审查县(市、区)直属单位和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市司法局负责审查市直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审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各自的审查结果负责,并承担审查不严、不实的行政责任。

3. 备案。经审查确认适格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将本单位及所属二级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单位资格清理登记表》(见附件3)、《行政执法单位信息汇总表》(见附件5)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下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后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4. 公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报送备案的行政执法单位资格情况,及时按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的法定程序,在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当地主流媒体上对经清理、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进行统一公告。(公告指南见附件7)。

(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清理及审查(625日前)

1. 资格清理。经过资格清理、审查、备案的适格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行政执法岗位设置、执法人员在职在编实际情况等,对单位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行政执法人员编号规则》(见附件9)和《执法领域号段编码表》(见附件10,为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提前逐个编制行政执法证件号码,并在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如实填写《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登记表》(见附件4)。

2. 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采取分级负责原则,各级编制、财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部门资格审查情况,重点核查行政执法人员的编制、职务、在岗情况等,确保执法人员信息真实、准确。

3. 备案。经审查确认适格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将本单位及所属二级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见附件6)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下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后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习培训(626日至715日)

学习培训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组织,集中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内容包括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通用法律知识主要内容为《宪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法治建设的重要文件精神。专业法律知识的内容由各省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各领域执法需要自行确定。

(四)换证考试(716日至915日)

行政执法人员通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和通用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领取新证。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通用法律知识考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分期分批网上测试的方法进行。行政执法人员须先通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执法人员,免于考试,具体办证方式后期根据省司法厅要求另行通知。

考试申报由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地区、部门实际制定考试方案,报送至省司法厅审核确定考试时间。

考场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置,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考试人数、规模等情况,从具备考试条件的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人才培训中心等单位择优确定。

准考证由各执法单位从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系统中直接下载打印。

(五)制发证件(916日至1031日)

通用法律知识网上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湖北省行政执法考试办证系统会自动将其信息抓取、汇编、生成行政执法人员办证名册,经领导签批后,传至签约制证厂制证。证件制好后,制证厂直接将证件寄至市司法局,由市、县(市、区)司法局负责证件发放。各地各部门在换证工作中,要坚持发新证收旧证,所收旧证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集中销毁。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收回的旧证,由行政执法单位公告作废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换证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执法资格管理的重要意义,将此次执法证件换发工作放在实施全面依法治省的高度去看待,作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基础性保障工作去对待,通过执法证件换发,全面明确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地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确保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精心组织,严密实施。本轮换发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证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组建工作专班,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本地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审查,制定培训、考试计划,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严密组织统一考试,做好监考、巡考和考试中的服务保障,确保考试安全顺利且不走过场,圆满完成换证工作任务。

(三)严肃纪律,严格把关。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换证工作通知中明确提出六个严禁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自觉遵守,牢把两个责任,即行政执法单位的主体清理责任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资格审查责任。对换证工作中未严格履行审查责任,为不符合免考条件的执法人员免考换证的;因清理、审查不严谨、细致,造成执法单位、人员信息错误,情况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汲取极个别地方为涉黑涉恶人员办理执法证件的深刻教训,坚决杜绝违规办证现象发生,如有违反将严肃追究责任。

人: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鲜丹丹  

联系电话:8689482    

电子邮箱:sysfjzfjdk@163. com

换证QQ工作群:593667442(请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换证工作人员加入)

附件:十司通〔2021〕18号 全市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