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十堰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sfj.shiyan.gov.cn/;
2.互联网政务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十堰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也可在十堰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一)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十堰市司法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十堰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政务”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根据要求在线填写《十堰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直接提交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十堰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首先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本机关对经审查予以受理的申请,按如下情况分类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的内容。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本机关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4、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政府信息。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够区分处理,本机关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6、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7、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本机关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单位,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单位,主动咨询了解,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图附后,以上所述的七类告知书在附件2中统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四)办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十堰市司法局办公室是十堰市司法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47 号;
邮政编码:4420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19-8665247;
传真号码:0719-8663510;
电子邮箱地址:sfj8665247@163.com。
四、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十堰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十堰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