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通知

索引号
011080835/2021-30211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25日 17:48:50
发布机构
十堰市司法局
文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十堰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11号)市司法局《关于深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市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印发给你们单位做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衔接落实工作,规范工作规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司法部、省司法厅的工作要求,及时动态调整清单;积极采用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推动证明事项实现“无证明”办理,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附件:十堰市司法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十堰市司法局     

2021825日    

  


  

附件:

  

十堰市司法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证明

内容

依据条文及内容

实施基本情况

行政层级

事项类型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

能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1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

证明申请人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1年,或者具有2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

国务院部门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2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司法行政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其他法律机构



行政许可




2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

国务院部门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司法行政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政许可




3

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变更执业机构登记

已有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国务院部门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司法行政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政许可




4

无犯罪记录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

证明申请者品行良好

国务院部门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品行良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司法行政部门

公安部门



行政许可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初审)、司法鉴定机构机构负责人变更(初审)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申请执业登记)(初审)、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执业证延续)(初审)申请鉴定人助理(初审)

本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处分

国务院部门规章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司法厅

(市司法局初审)

申请人所在单位



行政许可




6

无犯罪记录证明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首次执业申请、申请恢复执业、申请变更执业机构(跨市、市内))

无犯罪记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品行良好。

省司法厅

(市司法局初审)

公安机关



行政许可




7

无其他执业证明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首次执业申请、申请恢复执业、申请变更执业机构(跨市、市内))

无其他执业

国务院部门规章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司法厅

(市司法局初审)

就业单位



行政许可




8

档案存放证明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首次执业申请、申请恢复执业、申请变更执业机构(跨市、市内))

档案存放

国务院部门规章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司法厅

(市司法局初审)

人社部门



行政许可




9

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

行政法规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经济困难的证明;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经济困难证明;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给付



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