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十堰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11号)、市司法局《关于深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市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做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衔接落实工作,规范工作规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司法部、省司法厅的工作要求,及时动态调整清单;积极采用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推动证明事项实现“无证明”办理,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附件:《十堰市司法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十堰市司法局
2021年8月25日
附件:
十堰市司法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证明 内容 | 设 定 依 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政层级 | 事项类型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 级 | 市 级 | 县 级 | 乡 (镇) 级 及 其 他 | 能实行告知承诺 |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 | 证明申请人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1年,或者具有2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 | 国务院部门规章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2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其他法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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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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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 | 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 | 国务院部门规章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 √ |
| 行政许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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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变更执业机构登记 | 已有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国务院部门规章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 √ |
| 行政许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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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 | 证明申请者品行良好 | 国务院部门规章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品行良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 司法行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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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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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初审)、司法鉴定机构机构负责人变更(初审)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申请执业登记)(初审)、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执业证延续)(初审)申请鉴定人助理(初审) | 本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处分 | 国务院部门规章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省司法厅 (市司法局初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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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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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首次执业申请、申请恢复执业、申请变更执业机构(跨市、市内)) | 无犯罪记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品行良好。 | 省司法厅 (市司法局初审) | 公安机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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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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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无其他执业证明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首次执业申请、申请恢复执业、申请变更执业机构(跨市、市内)) | 无其他执业 | 国务院部门规章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省司法厅 (市司法局初审) | 就业单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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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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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档案存放证明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首次执业申请、申请恢复执业、申请变更执业机构(跨市、市内)) | 档案存放 | 国务院部门规章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省司法厅 (市司法局初审) | 人社部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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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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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 | 行政法规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经济困难证明;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 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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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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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