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市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
一、设定依据为省政府规章(20项)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
1 | 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考证资料,或者在传统工艺美术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的证明材料;说明其风格、特色的有关材料;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材料;各历史时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证明材料;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 申请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 | 《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347号)第九条:申请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的,其制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考证资料,或者在传统工艺美术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的证明材料; (二)说明其风格、特色的有关材料; (三)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材料; (四)各历史时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证明材料; (五)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 省政府规章 |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 |
2 | 作品实物照片及采用特有、珍贵、稀有原材料制作的证明材料;作品创作思想和艺术价值的说明材料;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 申请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 | 《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347号)第十条:申请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其制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实物照片及采用特有、珍贵、稀有原材料制作的证明材料; (二)作品创作思想和艺术价值的说明材料; (三)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 省政府规章 |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 |
3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合同;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文件 |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 |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将其使用权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应当在出让、出租合同签定后30日内,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合同;(四)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文件。 | 省政府规章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村委会 | √ |
4 | 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合同 |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转租 |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第十七条:转让、转租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合同等材料,到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 省政府规章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申请人 | √ |
5 | 抵押合同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作为债权担保 |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第二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抵押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抵押合同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省政府规章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抵押双方 | √ |
6 | 合同书;技术设计书(复印件)或者项目说明书;人员名册 | 测绘项目登记 |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6号)第十条:办理测绘项目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三)测绘项目合同书、技术设计书(复印件)或者项目说明书; (四)测绘项目参与人员名册 …… 年度内再次申请测绘项目登记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省政府规章 | 测绘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 |
7 | 矿床工业指标修定意见书;可行性论证报告 | 变更已备案的矿床工业指标 | 《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54号)第五条: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矿区条件变化需变更已备案的矿床工业指标,应提出修定意见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重新评审备案。 | 省政府规章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矿山企业 | √ |
8 |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书面承诺、审批意见;矿产资源勘查任务书或合同以及矿区(水源地)开发建设的其他有关文件;可行性评价资料;备案文件 | 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 《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54号)第十条:向评审机构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二)矿产资源勘查任务书或合同以及矿区(水源地)开发建设的其他有关文件; (三)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有主管单位的,应同时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 (四)矿床开发可行性评价资料和矿床工业指标的备案文件; (五)评审机构认为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 省政府规章 | 评审机构 | 矿山企业 | √ |
9 | 矿产资源储量结(重)算报告或闭坑地质报告;相关的生产技术、经济论证资料 | ①重新计算储量;②对已消耗和尚未采尽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结算;③注销已采矿产资源储量 | 《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54号)第十一条:下列情形,采矿权人应向评审机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结(重)算报告或闭坑地质报告,并附具相关的生产技术、经济论证资料。 (一)因矿区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计算储量的; (二)因停采、停办矿山需对已消耗和尚未采尽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结算的; (三)因关闭矿山需注销已采矿产资源储量的。 结算报告应在矿山停采或者停办前半年提交,闭坑地质报告应在关闭矿山前一年提交。 矿产资源储量结(重)算报告或闭坑地质报告经评审、备案后,方能作为矿山停采(办)、闭坑和注销采矿权的依据。 | 省政府规章 | 评审机构 | 采矿权人 | √ |
10 | 工程结算文件 | 审查备案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二)工程结算文件 …… | 省政府规章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申请人 | √ |
11 | 单独居住证明 | 30%安装费优惠照顾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省政府令第301号)第十七条:……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安装燃气、有线电视,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安装费给予30%的优惠照顾。 | 省政府规章 | 燃气、有线电视安装单位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出现役的相关证明 | 办理抚恤登记手续 |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18号)第八条:……服现役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的,应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出现役的相关证明,到接收安置地县民政部门办理抚恤登记手续。 | 省政府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部队审批机关 | √ |
13 | 批准文件;资格证明;产权界定及产权归属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和核准文件 |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 《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政府令第240号)第十三条: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必须向交易机构进行书面委托,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产权出让申请书; (二)产权出让的批准文件; (三)出让方的资格证明; (四)产权界定及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五)资产评估报告和核准文件; (六)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省政府规章 | 产权交易机构 | 出让方 | √ |
14 | 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 | ①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②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续展手续 | 《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第八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 省政府规章 | 编码分支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15 | 系统成员证书 | ①变更系统成员信息; ②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 | 《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 省政府规章 | 编码分支机构 |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 √ |
16 | 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 《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 | 省政府规章 | 编码分支机构 | 申请人 | √ |
17 |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说明资料;地形图或总平面图;设计方案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申请 | 《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省政府令第393号)第十八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三)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说明资料;(四)符合要求的规划红线范围内地形图或者总平面图;(五)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或者内部智能化集成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等设计方案。 | 省政府规章 | 国家安全机关 | 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 民政部门、 申请人 | √ |
18 | 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作品说明书;表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证明 | 申请作品登记 | 《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第十一条:著作权人自愿申请作品登记的,应当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提出。 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登记申请书; (二)作品登记表; (三)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 (四)作品说明书; (五)表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证明; (六)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证明;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省政府规章 |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 | 申请人 | √ |
19 |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产品标识、品牌商标和运输车辆资料; 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批次肉品违禁物检验报告 | 省外生猪定点屠宰厂生产的生猪肉品进入省内市场销售 |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2号)第三十条:省外生猪定点屠宰厂生产的生猪肉品进入省内市场销售,应当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以下证明: (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三)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产品标识、品牌商标和运输车辆资料; (五)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批次肉品违禁物检验报告。 | 省政府规章 | 商务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 |
20 | 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证明 |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 《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第七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粮食收购资格申报表》并提供身份证以及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 省执法规章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申请人、 推荐机构 | √ |
二、设定依据为省政府规范性文件(3项)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
1 | 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证明 | 申请相应科目成绩合格认定 |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14号)第一条: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六)成绩呈现。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外省(区、市)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可持转出省份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证明到我省申请相应科目成绩合格认定。 |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 教育机构 |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 √ |
2 | 《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 | 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4号) (五)组织报名。退役士兵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等有效证件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需跨市(州)参加教育培训的,由市(州)民政部门审批; |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3 | 家庭住房实有套数的书面诚信保证 |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14号)8.落实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的书面诚信保证。 |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 税务部门 | 申请人 | √ |
三、设定依据为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项)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
1 | 申请贷款项目资料;贫困户信用贷款证 | 申请贷款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2号)(十一)贷款申请、审批与发放。 1.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贷款项目资料及贫困户信用贷款证等,向贷款发放银行自愿提出申请。 | 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 贷款发放银行 | 扶贫部门 | √ |
四、设定依据为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0项) | |||||||
设定依据为十堰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市本级证明事项已按要求全部取消,无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