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体检和考察公告

索引号
011080835/2024-00897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22日 09:37:54
发布机构
中共十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2023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综合成绩已公布,根据工作安排现将体检、考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和考察人员名单

根据各岗位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引进计划数与体检、考察人数1:1的比例确定,名单详见附件。

二、体检集合时间和地点

请参加体检的考生于2023年3月30日(星期四)早上7:10以前到十堰市教育局门前场地集合(茅箭区北京北路72号)。

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三、体检注意事项

1.参加体检的考生须携带身份证原件,一支黑色水笔及一寸免冠照片2张,经工作人员核对考生身份证件(身份证件遗失者应在体检前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进行补办)进入体检区域。体检时需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检医院做好相关卫生健康工作。体检时需领取调档函并填写本人档案所在地,请考生提前予以确认。

2.参加体检的考生在体检前要注意饮食和休息。体检前三天不做剧烈运动,不能酗酒、熬夜;体检前一天20:00以后不得进食,23:00以前就寝;体检当日空腹,在未做完抽血和B超项目检查前,不得进食进水(包括饮料),以免影响检查结果。抽血和B超项目检查完成后,可在体检地用餐。

3.体检项目及其标准,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妊娠期考生在体检时应及时告知体检工作人员。

4.体检后,引进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提出复检申请,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5.参加体检的考生必须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听从体检工作人员安排。体检全过程严禁携带和使用通讯工具(包括电话手表等),如有携带者必须关机装袋,并在袋上写清自己的姓名后,交给体检工作人员保管,否则按违纪处理。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与体检医生谈论与体检项目无关的内容,不得与本次体检无关人员会面或交谈,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体检现场,否则取消体检资格。对于体检中冒名顶替和调换体检样本的,依据人社部令35号,按事业单位考试作弊处理。严禁考生家长及陪同人员进入体检集合地点和医院体检区域。

四、考察注意事项

1.考察工作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指导下,由相应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成立考察工作小组,考察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档案考察、实地考察、信函考察、座谈考察或在实践中考察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考察工作小组确定。如考察对象有体检、考察不合格、自动放弃、不能按期提供档案等考察所需材料的情况之一的,结合用人单位意见,可以从参加该岗位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非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因特殊原因(路程较远等)逾期不到者,由考察工作小组发出催档函,顺延10个工作日,到期档案仍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2.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人岗相适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存在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还要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考察中,若发现有影响聘用并查证属实情形的,取消聘用资格。

3.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核,核实考察对象的年龄、学历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与档案的记载和考察的实际是否一致、真实、准确等。

4.请考察对象保持通讯畅通,等候考察工作小组通知,配合做好考察工作,有问题会与考生电话联系。通讯方式有变更的考生,请及时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0719-8654933。

五、其他注意事项

1.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各地各单位用人需求,根据人事工作相关文件和用人单位要求,凡近期已被或即将被行政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以录用文件、聘用文件下发日期为准),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市直事业单位不再重复聘用,请各位考生合理选择。

2.因体检和考察环节同步进行、紧密相连,根据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有关要求,进入本次市直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体检和考察环节且有工作单位的考生,请尽早办理完成辞职或解聘手续,以免影响聘用。

3.预计2023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4月份结束,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按照诚信原则,正常参加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环节,聘用文件可先行印发、事业编制可先行予以保障,待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后,立即兑现其他待遇;如不能按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则取消相应资格。




中共十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2日           


附件:2023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体检和考察人员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