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行复决字〔2025〕206号
法定代表人:胡XX
委托代理人:张XX、马XX,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 申 请 人:房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丹华、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房依复〔2025〕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房依复〔2025〕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重新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厂房因案涉项目被列入征收范围且被拆除系客观事实,被申请人称项目不涉及房屋征收、申请人所申请的部分信息不存在,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公开前述部分信息之行为依法应予纠正。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3.申请人经营者胡XX在案涉征地项目上建造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未被纳入征收范围,不适用房屋征收程序,申请人诉称其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与客观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案涉项目的四规划一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案涉项目的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征收红线图(勘测定界图)附彩图;3.案涉项目在申请人所在村的拟(预)征收公告、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批准文件;4.案涉项目征收申请人房屋的现状调查登记表、附着物调查登记表、针对申请人房屋所作的评估报告;5.申请人与拆迁方签订的补偿协议;6.案涉项目涉及房屋征收的分户补偿情况及公告;7.案涉项目在桃园村的补偿依据;8.开展案涉项目的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9.开展案涉项目足额及时支付补偿款的资金到位及发放证明”。2025年8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接收回执;2025年9月12日,被申请人依法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25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通过http://www.fangxian.gov.cn/xxgk/fdzdgknr/ghxx/202108/t202108273364482.shtl 对外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已通过https://www.fangxian.gov.cn/xxgk/bmxzdh/zfbm/fgj/zfxxgk/fdzdgk_1/ghxx/202404/t20240425_4517742.shtml 对外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目前房县已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房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并于2025年4月26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已通过http://www.hubei.gov.cn/zfwj/ezh/202504/t20250430_5638048.shtml对外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第2项‘案涉项目的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征收红线图(勘测定界图)附彩图’,第3项‘案涉项目在申请人所在村的拟(预)征收公告、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批准文件’,第5项‘申请人与拆迁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第7项‘案涉项目在桃源村的补偿依据’,第8项‘开展案涉项目的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第9项‘开展案涉项目足额及时支付补偿款的资金到位及发放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详见附件……第4项‘案涉项目征收申请人房屋的现状调查登记表、附着物调查登记表、针对申请人房屋所作的评估报告’,第6项‘案涉项目涉及房屋征收的分户补偿情况及公告’。经检索,桃园社区‘天为铝型材项目’涉及土地征收,未涉及房屋征收,故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收到该答复书后,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房依复〔2025〕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答复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案涉征收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未与申请人签订过《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实施过与房屋征收相关的现状调查及分户补偿事宜,所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案涉征地项目关于房屋征收相关的信息不存在。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第4项、第6项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房依复〔2025〕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