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行复决字〔2025〕215号
申 请 人:王XX,男,汉族,19XX年8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422623XXXXXXX0338,住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安路
被 申 请 人:郧西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光锐、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西依复〔2025〕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西依复〔2025〕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重新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在郧西县城关镇XXX村合法拥有房屋,其房屋所处区域存在征收。为了解征收情况,申请人于2025年9月2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4日作出西依复〔2025〕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案涉答复书未依法答复申请人,未保障申请人的合法知情权,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2.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2、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3、补偿资金到位证明;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5、土地利用现状图;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7、征地红线图;8、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9、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10、征地预公告、征地告知书及公告及公告证明材料、听证笔录或者听证情况的说明材料;11、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1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及证明材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及证明材料”。2025年9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次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202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西依告〔2025〕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函》,分别向郧西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郧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求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2025年10月10日,县自规局作出《关于王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5年10月14日,县人社局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函>的复函》;2025年10月16日,城关镇人民政府作出《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函>的复函》。2025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西依复〔2025〕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该房屋所涉及‘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批准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征地预公告、征地告知书及公告及公告证明材料、听证笔录或者听证情况的说明材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及证明材料’本机关予以公开……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该房屋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本机关子以公开……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截图附后)。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该房屋所涉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未查询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该房屋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及证明材料”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收到该答复书后,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西依复〔2025〕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答复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就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分别函询了城关镇人民政府、县资规局和县人社局三个相关单位,三个单位分别将自己查询到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回函。被申请人根据收到的回函总结作出的西依复〔2025〕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于经检索未查找到的信息,被申请人将该信息不存在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将查询到可以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告知及说明理由的义务,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西依复〔2025〕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15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