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行复决字〔2025〕102号

索引号
011080835/2025-37422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09日 10:05: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人民政府
文号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行复决字〔2025102  

申 请 人XX,男,汉族,19XX8月生,身份证号:422623XXXXXX0019,住郧西县邓家巷XX号。  

被 申 请 人:十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法定代表人黄世良,局长  

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513日作出的《关于“纪XX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5513日作出的《关于“纪XX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因不服郧西县人民法院在离婚纠纷案中采纳的《评估报告》,于20253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对湖北XX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违规评估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虽作出《回复》,但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核心问题依法核查。对同一报告,湖北省财政厅与被申请人作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谁对谁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与评估公司的回复完全相似,是否合理?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答复职责。申请人于2025328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反映湖北XX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241230日作出的编号为DG4012024015的《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存在未实际查勘室内状况等8项违法违规评估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XX公司的监管,撤销涉案评估报告,依法对XX公司予以行政处罚。针对申请人的诉求,被申请人经调查后2025513日作出《关于“纪XX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针对申请人的诉求,一一对应做了说明,认定已依法履行了XX公司的监管职责,投诉事项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行政管理事项。  

经审理查明:20253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反映湖北XX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241230日出具的编号DG4012024015的《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严重违法违规,列举报告存在未实际查勘室内状况、收益法适用存疑、可比案例信息缺失、价值时点与报告日期跨度、权利共有风险未充分披露、未验证关键假设的合法性、评估结果明显不符合实际等违法违规评估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XX公司的监管,撤销涉案评估报告,依法对XX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收到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向XX公司、郧西县人民法院以及申请人之子纪X调查核实,查明:因申请人与林XX离婚纠纷案,20241115日,郧西县法院委托XX公司,对申请人与林X共有的位于郧西县城关镇盛世佳苑XXX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XX公司接受委托后,因申请人拒绝配合估价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故未进入估价对象房屋室内。根据估价人员现场查勘时了解,申请人与林XX之子纪X为房屋实际装修人,据其口述房屋室内装修情况为简单装修。20241128日,为促进评估工作顺利进行,XX公司向郧西县法院发《关于(2024)西法技委第98号司法评估委托书联系函》,请求法院明确,根据《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是否允许公司估价人员在据实了解估价对象房屋装修的情况后,以估价对象房屋室内装修情况为简单装修为估价前提进行评估,做出合理评估假设。2024122日,郧西县法院复函,请评估公司估价人员按照《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可以估价对象房屋室内装修情况为一般装修为估价前提进行评估。20241230日,XX公司出具编号为DG4012024015的《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已被法院采用。根据查明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5513日作出《关于“纪XX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逐项进行了回复,认为已依法履行了XX公司的监管职责,申请人投诉事项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行政管理事项。申请人不服,向本机申请行复议,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湖北省财政厅鄂财信资复202547号《告知书》,经审查,《告知书》内容是告知申请人,涉案的《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不属于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报告,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  

本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评估报告错误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情况作出处理。本案中,申请人投诉的《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系XX公司受人民法院委托出具,且已被法院采用,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纪XX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513日作出《关于“纪XX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