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行复决字〔2025〕4号
申 请 人:杨XX,男,汉族,19XX年10月生,身份证号码:412728XXXXX6555,住河南省沈丘县XXXX
被 申 请 人: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方孝春,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向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书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XA53262529841),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3日签收,被申请人截止申请人提起复议还未对举报事项进行履职(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服特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2024年6月2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信函邮寄的投诉举报件。因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涉及的被投诉举报人位于丹江口市,被申请人当天即经全国12315平台录入投诉举报具体信息,并进行分送处理。该投诉举报由具有处理权限的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殿市场监管所负责调查、核实、告知。被申请人已按程序分送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0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单号:XA53262529841)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履职书》:“本人2024年5月28日在超市购买到丹江口市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楚食比亚翘嘴鲌鱼,购买后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存在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造假……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希望贵局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法进行依法处理,对该厂家提出整改要求并召回问题产品,同时责令厂家依照食品安全法对本人进行赔偿查处,举报奖励,给予书面回复”,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处理。202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邮件后,于当天将该投诉举报具体信息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将该投诉举报信息分送至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殿市场监管所处理。
另查明,2024年7月11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7月12日通过邮箱送达申请人,告知其立案结果。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将不属于其管辖的举报事项录入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后分送至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殿市场监管所处理,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