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行复决字〔2024〕177号
申 请 人:柴XX,男,汉族,19XX年1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00XXXXXX1237,住十堰市茅箭区东城技术开发区
申 请 人:王X,男,汉族,19XX年3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00XXXXXX0335,住十堰市茅箭区鸳鸯乡
委托代理人:姜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复议申请,代为参加调解、和解,代为调查取证,代为查阅卷宗,代为撤回复议申请,代为提出代理意见,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 申 请 人: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金强,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政府信息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诉称:因申请人位于十堰市茅箭区鸳鸯乡XXX的土地被政府征收,为获取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政府信息,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该地块的“立项批准文件”,但被申请人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公开涉及‘十堰市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含鸳鸯乡)XXX’土地征收有关立项批准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立即对申请内容进行了查证、核实。2024年8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212828341516)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收件地址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的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五层”,收件人为姜XX。经查询,该快递已于8月8日送达,由“前台,南翼五”代签收;2.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通过调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茅箭区发改局为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日,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286827912607)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涉及十堰市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含鸳鸯乡)XX土地征收立项批准文件”。2024年8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于当日作出十发改依复〔2024〕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查,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茅箭分局(原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于2023年6月发布‘十堰市茅箭区2023年度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该批次拟征收土地包含您所在的XXX、XXX,属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用地,用途拟为工业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有关要求,工业用地须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我委不掌握相关情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有关规定,建议您向负责征地部门即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茅箭分局咨询相关情况,该部门地址为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528号,联系电话0719—8780261。此外,该地块上的项目应为区县级审批项目,建议向该区项目审批部门茅箭区发展和改革局咨询有关情况,该部门地址为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71号,联系电话0719-8781904。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8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212828341516)向申请人邮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收件地址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的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五层”,收件人为“姜XX”。经查询,该快递已于2024年8月8日送达,签收人为“前台,南翼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进行答复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掌握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向申请人提供了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已经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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