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行复不受字〔2024〕193号

索引号
011080835/2024-64366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07日 11:00: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人民政府
文号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十行复不受字〔2024193

申请XX,女,汉族,19XX6月生,身份证号码420300XXXXXX2822,住十堰市张湾区大岭路XXX  

被 申 请 人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夏羽局长  

本机关于2024114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系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申请人应当向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