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十行复不受字〔2024〕171号
申请人:汪XX,男,汉族,19XX年2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XXXXX0951,住汉中市城固县博望镇
被 申 请 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贺德斌,局长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十土资函〔2016〕454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房县2011年度城关镇、红塔乡、白鹤镇等三个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调整方案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2.对《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简化调整审批程序推进四项试点创新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函[2013]32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系针对房县人民政府调整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请示作出的回复意见,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请示依法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该复函并不向申请人送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