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行复不受字〔2024〕162号

索引号
011080835/2024-46036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13日 16:20: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人民政府
文号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十行复不受字〔2024162

     申请XX,男,汉族,19XX8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0XXXXXX0010,住十堰市茅箭区XXXXXX

申请XX,女,汉族,19XX1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0XXXXXX0022,住十堰市茅箭区XXXX  

被 申 请 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贺德斌,局长  

本机关于2024911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十堰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3618日作出的《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XXXX贸易有限公司综合楼”确定申请主体的通知》和202383日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鄂2023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24845号不动产权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称:“申请人于2023118日知晓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将十堰市XXXX贸易公司的土地指定二堰街办郑家沟社区居委会作为申请主体,违法办理了2023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24845号不动产权证2023118日起,一直找市自规局撤销该不动产权登记证”。据此,申请人于2023118日之前知晓被申请人作出了2023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24845号不动产权证。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