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十行复不受字〔2024〕162号
申请人:杜XX,男,汉族,19XX年8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0XXXXXX0010,住十堰市茅箭区XXXXXX
申请人:董XX,女,汉族,19XX年1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0XXXXXX0022,住十堰市茅箭区XXXX
被 申 请 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贺德斌,局长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十堰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3年6月18日作出的《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XXXX贸易有限公司综合楼”确定申请主体的通知》和2023年8月3日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鄂2023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24845号不动产权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知晓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将十堰市XXXX贸易公司的土地指定二堰街办郑家沟社区居委会作为申请主体,违法办理了鄂2023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24845号不动产权证并从2023年11月8日起,一直找市自规局撤销该不动产权登记证”。据此,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之前已知晓被申请人作出了鄂2023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24845号不动产权证。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