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十行复终字〔2024〕148号
申 请 人:黄X,男,汉族,19XX年12月生,身份证号码:420323XXXXX341X,住十堰市茅箭区泰安巷XXXX
被申请人: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勋军,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