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十行复终字〔2024〕79号
申 请 人:高X,男,汉族,19XX年9月生,身份证号码:420303XXXXXX2011,住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XXXX
被申请人: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秦汉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30029002654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