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十行复终字〔2024〕57号
申 请 人:十堰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XX,十堰XXXX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王XX,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 申 请 人: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方孝春,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十市监处罚〔2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