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十行复终字〔2024〕53号
申 请 人:王XX,男,汉族,19XX年4月生,身份证号码:420321XXXXXX721X,住十堰市茅箭区XXXXX
被申请人: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秦汉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3001269496980),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