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十行复终字〔2024〕51号
申 请 人:刘XX,男,汉族,19XX年XX月生,身份证号码:620104XXXXX1577,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XXXXXX
被申请人: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静,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鄂0308工伤不予认定〔2024〕00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