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十行复终字〔2024〕52号
申 请 人:许X,男,汉族,19XX年XX月生,身份证号码:420302XXXXX1252,住茅箭区XXXXXX
委托代理人:胡xx,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十堰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文春,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依法撤销张xx等18名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公告》,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