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行复决字〔2024〕21号

索引号
011080835/2024-17730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18日 11:10: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人民政府
文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行复决字〔202421

     xx,男,汉族,20xx1月生,身份证号码:522726xxxxxxx2319,住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道xxxxxxx

   被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俊,局长  

申请人不服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投诉单为1420384002023122139303956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12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312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商家销售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12 日作出了平台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收到答复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有渎职,包庇嫌疑。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202412日回复申请人结案,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所投诉的问题进行认真审查调查回复。对申请人依法要求本人购买本批次的原料采购证明、食品卫生证明、有机认证书、包装袋食品安全证明等相关的证明材料亦不提供。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此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进行了核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已履行投诉处理职责。20231221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投诉材料其反映在拼多多xx黄酒店购买的一款酒没有标注警示词,页面宣传“有机”食品但没有有机标志,接到该投诉后立即组织十堰经济开发区xx酒坊(以下简称“xx酒坊”)开展调解,xx酒坊同意赔偿申请人300元,并于2024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处理情况,投诉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2.被申请人处理投诉调解中发现的线索程序合法。20231226日,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查看了xx酒坊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房县洑汁酒”相应的《检测报告》(房公检(2023)黄酒检字第10046号)、进货单据、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要求当事人提供了与原件一致的相关票证复印件,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得知违反相关法规后积极改正,修改了商品标签内容。  

经审理查明:20231217日申请人在拼多多购买了xx酒坊销售的黄酒,收货后发现黄酒外包装上没有警示标示和有机食品标志。2023122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投诉举报xx酒坊,要求依法查处xx酒坊未标注警示标识和虚假宣传行为,并要求xx酒坊支付赔偿金1000元。被申请人接到平台转办的投诉后,于20231226日对xx酒坊进行现场检查,查看了xx酒坊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房县洑汁酒”的《检测报告》(房公检(2023)黄酒检字第10046号)、进货单据、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要求xx酒坊提供了与原件一致的相关票证复印件并制作了现场笔录。通过案件调查,被申请人认为xx酒坊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修改了商品标签内容,危害后果轻微。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xx酒坊改正违法行为,不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同时经过被申请人协调,xx酒坊同意赔偿申请人300元。202412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上传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双方协商,商家赔偿300元,我局已责令商家改正不是有机食品标注(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中共十堰市委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十开发〔20238),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整合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等相关职责,设立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营商环境局),为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据此,将“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名变更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责令被投诉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被申请人通过调解,被投诉人同意赔偿申请人300元。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及调解情况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12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处理结果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