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十行复不受字〔2024〕22号
申请人:罗X,男,汉族,19XX年10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XXXXXXXXX0051,住武汉市江汉区台北路218号15楼3号
被 申 请 人:竹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丽媛,县长
本机关于2024年2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程序违法,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请求对鄂公(交)行罚决字(2023)4203232900325480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的申请书予以处理的行为违法。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程序违法,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经了解,申请人已经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