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行复决字〔2024〕4号

索引号
011080835/2024-14553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28日 17:14:43
发布机构
十堰市人民政府
文号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行复决字20244

  

申 请 人张XX,男,汉族,19XX5月生,身份证号码420323XXXXX281X,住竹山县秦古镇XXXX  

申 请 人张XX,男,汉族,19XX4月生,身份证号码420323XXXXX2813,住竹山县秦古镇XXXX

申 请 人张XX,男,汉族,19XX10生,身份证号码420323XXXXX2858,住竹山县秦古镇XXXX  

申 请 人张XX,男,汉族,19XX12生,身份证号码422624XXXXX2812,住竹山县秦古镇XXXX

申 请 人张X,男,汉族,19XX4月生,身份证号码422624XXXXX2819,住竹山县秦古镇XXXX

委托代理人:马XX,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复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复议请求等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复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复议请求等  

被申请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贺德斌,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查处申请书》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处理。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湖北省竹山县秦古镇XXXX村村民,2011421日,竹山县秦古镇XX村原6组与XX村原8组王XX签订了《竹山县秦古镇XX村集体土地流转经营合同》,流转期限30年,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王XX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申请人认为,王XX及湖北胜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承包土地转变为工业用地,并非法占用村民75多亩土地,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遂于202392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王XX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于2023930日签收,但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未作相关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具有查处的职权。被申请人收到张XX等五人提交的查处申请后,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将查处申请转至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处理,要求迅速调查核实回复,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据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将违法线索转至具有管辖权的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理的行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张XX等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928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行政查处申请书》(单号为1255195109136),请求:1.依法查处王XX、湖北胜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申请人约100亩土地的行为,并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2.将违法占地行为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将处理结果依法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930日签收。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举报的土地违法线索不属于本级机关管辖。20231011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务云平台将《行政查处申请书》转办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处理,并于20231016日向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举报事项督办书》。20231122日,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核查,王XX、湖北胜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建设用地均办理了合法手续,不存在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你们反映的情况不属实,我局决定不予受理”,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行政查处申请事项并不负有直接查处的法定职责,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查处申请后,认为不属于本级机关管辖,遂按照相关管辖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且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