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十行复终字〔2024〕18号
申 请 人:杨XX,男,汉族,1966年12月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XXXXX2412,住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20号
被申请人: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负 责 人:张文辉,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3031814545720),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