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十行复驳字〔2023〕99号
申 请 人:樊XX,男,汉族,19XX年9月生,身份证号码420322XXXXXXX6014,住湖北省郧西县观音镇XXXXX10组
委托代理人:代XX,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 申 请 人: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
负责人:李青,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开公(白浪)行罚决字〔2022〕5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开公(白浪)行罚决字〔2022〕5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是迫于影响夫妻感情的压力被迫承认,辨认违法行为地点错误,照片指认卖淫女严重违法,转账记录不能证明是嫖资,认定申请人嫖娼的证据不足。处罚决定书未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嫖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2年11月17日,对申请人作出开公(白浪)行罚决字〔2022〕5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于当日向申请人宣告并送达。案件已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开公(白浪)行罚决字〔2022〕5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构成嫖娼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左下方标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下方“被处罚人”处签名、按手印,并填写日期“2022年11月17日”。2023年9月2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向申请人送达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2023年9月20日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