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十行复终字〔2023〕96号
申 请 人:黄X,男,汉族,19XX年11月生,身份证号码420300XXXXXX2012,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XXXXXX
被 申 请 人: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公(交)行罚决字〔2023〕42030029002478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