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十行复终字〔2023〕97号
申 请 人:杜XX,男,汉族,19XX年5月生,身份证号码420321XXXXXXX5914,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山镇XXXXX
被 申 请 人: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白浪路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张林,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开公(白浪)行终止决字〔2023〕2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