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十行复终字〔2023〕126号
申 请 人:茅箭区五堰XXXX美容美发会所
经营者:周X
委托代理人:李X,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 请 人: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静,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鄂0308工伤认定〔2023〕0009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