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行复决字〔2023〕106号
申 请 人:王XX ,男,汉族,19XX年3月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XXXXX7634,住西安市XXXXXX
被 申 请 人:十堰市公安局高速公路警察支队郧竹大队
负 责 人:李光明,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30115-0000046-X),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30115-0000046-X);2.依法认定申请人无责。
申请人诉称:2023年10月5日,申请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30XXX的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十堰的途中,因突发紧急状况停靠紧急停车带2分钟,被申请人遇到并予以行政处罚,所有解释不予理睬。申请人因身体原因在驾驶过程中突感眩晕无法继续正常驾驶,不断犯困的时候想停靠紧急停车带稍作调整再继续上路。因为继续驾驶可能会因身体原因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属于紧急情况,不属于违法停靠,应认定申请人无责。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提出的“因突发紧急情况停靠紧急停车带2分钟,被申请人遇到并予以处罚,所有解释不予理睬”的观点不成立。申请人如遇车辆突发紧急情况,需要紧急停车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处理。申请人既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也未按照规定撤离,而是在车辆中玩手机、抽烟等;2.申请人王某某提出不断犯困属于紧急情况的观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合理规划自己的休息时间和地点,不得疲劳驾驶,更不能在驾车犯困时非法占用应急停车带。申请人违法停车的地点距其所经过的溢水收费站仅有9公里,距前方竹山北收费站仅14公里,均可驶出休息。当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违法停车的行为进行纠正时,申请人正在车内玩手机和抽烟;3.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上述违法行为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执法视频、违法照片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05日20时许,被申请人巡逻至S83郧巫高速溢鲍向横岩寨隧道(83KM+300M)处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陕A30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停靠在隧道紧急停车带,现场开启了危险警示灯,但未摆放警示标志。被申请人上前依法检查,发现申请人正坐在驾驶位上抽烟,申请人自称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不断犯困等情况,便将车辆停靠在横岩寨隧道紧急停车带内,想休息一下再继续行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S83郧巫高速溢鲍向83KM+300M实施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停车行为属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当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30115-0000046-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9分。被申请人在该处罚决定书注明申请人拒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辩称因遭遇不断犯困的紧急情况而临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本机关不予采纳。理由是在驾驶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根据驾驶时间和身体状况提前预判,并选择在服务区休息或提前驶离高速休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30115-0000046-X)。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