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十行复终字〔2023〕125号
申 请 人:侯XX,男,汉族,19XX年3月生,身份证号码:422601XXXXXX24339,住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XXXXXX
被申请人: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公(交)行罚决字〔2023〕42030029002565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