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文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已实施满两年的市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故实施满两年的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特定的前提条件,并非普遍、必然的要求。
二、十堰市作为设区的市,根据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自获得地方立法权限以来共制定政府规章5部,其中包括程序性规章1部《十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实体性规章4部《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十堰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十堰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根据《十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现已对实施满一年的3部政府规章《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十堰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照相关要求对《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已完成前期工作,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
感谢您对地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一是加强政府规章立项前的调研论证评估力度,进一步规范项目征集,提升政府规章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政府规章立法工作效率;
三是加强交流学习,向政府规章立法经验丰富、成效显著的地区学习,提升立法工作水平。
十堰市司法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