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虎啸代表、贾志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取消野猪保护动物合理狩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通过人大立法将野猪取消保护动物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规定,“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动物目录)制定及调整权限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故市人大无权通过地方立法将野猪移出“三有”动物目录。2023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过2023年第17号公告公布了新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已将野猪移出该名录。
二、关于市林业部门统一购买保险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2021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大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有效防控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依法对因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目前,省政府暂未出台地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各县市区政府在落实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实践中缺乏具体政策依据和标准,而且财政预算也未列专项补偿资金,实际工作中,野生动物损害补偿还难以落实,大多采取民政求助渠道解决。但是,省级层面已关注并启动《湖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的政府规章立法调研工作,正在调研论证过程中。
在此情况下,市林业部门积极探索社会保险救助,目前张湾区、郧阳区和竹山县已会同社会保险机构在全省开展“商业保险补偿模式”试点。野生动物种类涉及野猪和猕猴,保险标的覆盖玉米、谷类、豆类、蔬菜等经济作物,保障额度200万元。2021年全年,保险机构累计赔付47单,涉及农户331家,赔付金额达16万元,有效保障了农户的财产利益。
三、关于市农业农村部门通过补贴采购驱赶工具发放给农户用于驱赶野猪的问题
全市涉及粮食补贴方面的政策主要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等,均是直接补贴至农户。农业农村部门尚未有野生动物毁粮补贴的政策。目前,我市已在郧阳区、竹山县、竹溪县开展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对试点县内已经投保的由于野生动物破坏造成小麦集中连片受损20%以上的农户,经农业主管部门或者农业技术部门鉴定后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四、关于通过调研确定野猪可捕杀数量由护粮狩猎队捕杀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市林业生态建设的加强,野猪种群数量较快增加,野猪伤农伤人现象时有发生。市林业局高度重视野猪致害问题,认真开展防控工作,及时向省林业局和市政府进行报告,核定猎捕计划,适度开展野猪猎捕活动。目前全市均核定了猎捕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有序猎捕,2022年批准丹江口市猎捕计划800头、房县猎捕计划600头。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专此函复。
十堰市司法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