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办事指南(人民调解服务)

索引号
011080835/2025-30176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15日 17:37:12
发布机构
十堰市司法局
文号




一、事项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


人民调解服务


(二)服务内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益争议的各种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合同纠纷、生产经营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消费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纠纷、医患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其他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下列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四)服务对象


人民群众


(五)办理层级


就近就便申请办理


(六)是否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办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纠纷双方当事人;


(二)有具体的申请事项;


(三)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四)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并原则上由该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三、所需要材料清单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书面申请的,当事人应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人民调解:


线下办理流程:就近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申请。申请地址:详见附件3


办理时间:工作日 8:30-12:00,2:30-5: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日(依据司法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第6条调解程序之6.3.10调解期限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


特殊情况:1.需要专家咨询或鉴定的,专家咨询或者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2.人民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延长调解期限。


六、咨询与监督


1.咨询渠道


电话:0719-8663726(工作日830-1730


2.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19-8663726(工作日830-1730


七、常见问题


问:我想申请人民调解,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吗?一方申请就可以启动调解吗?


答:调解的启动和进行必须基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一方单方面申请,调解组织会联系对方征求意见,只有对方明确表示同意接受调解,才能正式受理。


问: 申请人民调解需要收费吗?调解员会收钱吗?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调解员是依法选举或聘任的,提供的是公益性服务,不得向当事人索取或收取报酬、财物。


问:调解过程中我说的话,调解员会对外说吗?调解内容会公开吗?


答:调解员对调解过程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调解过程、协议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怎么办?


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如果调解没成功,我们谈崩了,接下来我该怎么办?会影响我去法院起诉吗?


答: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不成功,不影响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作出的妥协或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八、附件下载

附件三:十堰市市直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册.xls

人民调解申请书.doc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