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办事指南(仲裁服务)

索引号
011080835/2025-30173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15日 17:24:01
发布机构
十堰市司法局
文号


一、事项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

民商事仲裁申请服务

2.服务内容

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申请,组织仲裁庭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4.服务对象

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需申请仲裁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

5.办理层级

市级 区(县)级 乡镇(街道)级

线上全程办理 线下窗口办理

6.是否收费

免费 按标准收费,按规定减免缓


二、办理条件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有平等民事主体资格;

2.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仲裁范围(合同、财产权益等);

3.双方自愿达成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含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4.有明确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仲裁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十堰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借款、买卖、租赁、承揽、运输、建设工程、担保、保险证券、合资合作、委托代理等各类合同纠纷及相关财产权益纠纷。

下列纠纷不能到十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合同纠纷。


四、向本会申请仲裁的方式

(一)线下: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二)线上:也可以通过十堰仲裁委员委官网https:zcw.shiyan.gov.cn登录。然后“当事人自助立案平台”:http:syacapply.syzc.top/,填写当事人信息、上传申请书、证据材料,提交后等本会预审,审核结果将通过网页或电话、现场等形式回复。


五、所需要材料清单及要求

1.仲裁申请书。争议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金融案件不超过200万元)案件请提交3 份;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金融案件为200万元及以上)案件请提交 5 份。多名被申请人的,每增加 1 名被申请人,请额外增加 1 份。

内容请注意以下:

1) 当事人基本信息请写完整: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邮编、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可能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编、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可能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

2)请写仲裁条款依据;

3)仲裁请求:要求简洁、明确、具体,同时注意不要遗漏。①涉及利息、违约金,请列明计算标准及起止日期,并计算出暂计至申请仲裁之日的金额;②涉及外币,请列明汇率计算日期及标准;③涉及行为请求,应具有执行性;涉及确认请求,应具有争议性;④请列明仲裁费用的承担请求;⑤请列明除仲裁费用外,全部请求暂计至申请仲裁之日的金额。

明确的仲裁请求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具体的争议金额:比如,请被申请人支付货款XXX元;(2)详尽的计算公式:比如,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损失为货款利息,以XXX元为本金,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XXXXXXXX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提起仲裁申请之日止为XXX元)

4)事实和理由:具体内容主要有: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②争议的发展过程;③争议的焦点和主要内容;④对方(即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等。所依据的事实要如实陈述、具体清楚,实事求是,有理有据。

5)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字或单位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自然人: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护照/军人证/户口本(未成年人)等法定身份识别文件的复印件;

2)申请人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登记文件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含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有主体变更情形,还需提交有效变更证明。

3)被申请人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的,请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 查” 等的第三方征信平台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有主体变更情形,还需提交有效变更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案件必交),仲裁案件代理为特别授权,请明确具体授权的权限事项,避免套用诉讼格式,避免出现“一般代理 ”“全权代理 ”字样。代理人身份文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案件必交),请根据代理人主体数量及类型按如下要求提交:(1)代理人为律师,需提供律所函及律师证/实习律师证复印件(2)代理人为法律工作者:需提供法律服务中心函及法律作者证复印件;(3)自然人代理:需提供身份证/护照/军人证/户口本(监护人) 等法定身份识别文件的复印件,如系法定代理人还应提交户口本/ 判决书/公证书等法定代理关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证据目录及证据

1)证据目录(数量要求与仲裁申请书要求相同),需列明证据名称、页码范围、份数、证明对象,由申请人本人签字、单位盖章,或有权限的代理人签字,注明提交日期。

2)证据材料(数量要求与仲裁申请书要求相同):①需提交仲裁协议或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复印件;现场提交应携带合同原件以供核对。②所有证据需连续标明页码,并将页码范围标注在证据材料清单上。③如证据中有光盘,则需要将光盘存放于光盘袋或信封中,并注明证据编号。


六、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

1.请填写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电话、送达地址。

2.申请人若掌握申请书以外关于被申请人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提供。

3.需有申请人/代理人的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


七、仲裁费用

经本会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凭缴费通知书缴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受理费、处理费两部分,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本会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费。逾期未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或不批准缓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十堰仲裁委仲裁费速算(财产类)https://gk.syzc.top/static/calculate.html


八、办理流程


1.线下办理流程

线下案件受理地点:十堰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受理地点:十堰市北京中路8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B90立案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 830-1200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调解不成,及时作出裁决(《仲裁法》第51条);

承诺时限:简易程序仲裁庭组庭后2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仲裁庭组庭后4个月内审结;

特殊情况:鉴定、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审限。


十、咨询与监督

1.咨询渠道

电话:0719-8119997(立案)、8415997(办案)

现场:十堰市北京中路8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2.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19-81020028119987


十一、常见问题解答

1.问:未签订书面仲裁协议能否申请仲裁?

答:不能。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为前提。


2.问:什么是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给仲裁机构仲裁的一种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和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3.问:仲裁协议有哪几种类型?

根据书面仲裁协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1)仲裁条款--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以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出现;(2)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时或发生之后订立的独立于合同的一种书面协议;(3)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关系而在相互往来的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其他书面材料中所包含的仲裁协议;上述这三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4.问: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什么内容?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有以下必备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机构。除了上述必备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在仲裁协议中附加约定其他事项,例如:仲裁地、开庭地点、仲裁语言、仲裁员人数、适用法律、适用程序等等。


5.问: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吗?

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经作出,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问: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包括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即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以上期限,自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起算;当事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仲裁法律文书,仲裁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行地在境外的,可以根据我国承认和参加《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其他缔约国家的法院申请执行。


7.问:仲裁与诉讼制度相同或类似的制度有哪些?

包括回避制度、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举证、质证、保全)、辩论制度、和解调解制度、保全制度。


8.问:仲裁有几种审理形式?

仲裁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审理形式。绝大部分的仲裁案件采用开庭审理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因此除了开庭审理外,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审理的,可以书面审理。


9.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时,救济途径有哪些?

一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二是申请不予执行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10.问:仲裁费用如何计算?最终由谁承担?

答:根据争议金额按比例收取(详见附件《仲裁收费办法》),申请人需预缴。根据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裁决结果以及当事人的责任确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另一方应当承担的仲裁费或者其他费用。在实践中大致包括以下情况: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附件: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