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办事指南(公证)

索引号
011080835/2025-30163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15日 16:57:55
发布机构
十堰市司法局
文号


一、事项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

公证办理

(二)服务内容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评奖(开奖)、摇号、选举唱票等现场监督;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服务对象

需要办理公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办理层级

市级  ☑线下窗口办理  

(六)是否收费

 ☑按标准收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95号)规定:

1.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等单方法律行为,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00元。

2.代拟、修改法律文书每件收费80元起;公证机构可根据代拟合同、协议等文书的复杂程度、涉及财产的价值等因素,在标准之上与申请人协商收费。

3.上门服务:城区内(不含郧阳区)每次收取上门服务费200元;到监狱、看守所、戒毒所及其他特殊场所上门服务的,每次收取上门服务费600元;城区外上门服务费另行协商收取。上门服务费不含交通等费用,涉及交通、差旅、住宿等费用的,双方协商收取。

4.副本费:涉外公证每本收费40国内公证除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类外每本收费20元。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类每本收费100元,存储介质费用按本收费标准的第四条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按照《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证服务优惠减免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3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一)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

(二)对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三)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

(五)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相关业务的;

()法律、法规对公证服务收费减免优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办理条件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二)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三)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四)申请办理与申请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公证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委托书、声明书、担保书、遗嘱、收养公证等。

(五)提供的文书内容完备,含义清晰,签名、印鉴齐全;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

三、所需要材料清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说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说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法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说明:如批准设立该组织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说明:委托人不在本地的须提交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人是法人或者组织的应当提交由法人注册地或组织设立登记地的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说明:如合同、协议、遗嘱、结婚证书等,文书应提交原件,法定机关制作的证书应提交正本及复印件)。

(四)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说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继承权公证应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的所有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所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申请公证的文书名称;  

4.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申请日期;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应加盖公章),不能签名的由本人捺指印。

(七)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1.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2.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3.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4.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5.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四、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二)审查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进行审查核实;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不予办理公证。  

(三)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人民路办证点地址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8号荣华公寓A座一单元502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北京路办证点地址: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82-A市民服务中心一楼B919293号窗口、C21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经济技术开发区办证点地址:十堰市茅箭区白浪东路118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15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

提速时限:为提升公证质效,根据司法部公布的《公证办理提速清单》(2024年版)等文件要求,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等81项公证事项办结时限提升至5个工作日,赠与等69项公证事项办结时限提升至1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六、咨询与监督

1.咨询渠道

电话:0719-86651948129286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2.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19-8670705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七、常见问题  

问:公证书能否加急办理?

答:公证书一般应在法定时限内出具。为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证规范优质”行动的通知》要求,促进公证便民、提速、增效,我市公证机构对有特殊需求的当事人推出加急出证服务,部分公证事项已实现当日受理、当日出证。

问:公证的法定效力是什么?  

答:(一)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文书的特殊效力,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节约诉讼时间和成本。  

(三)其他效力。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效力。此种情况下通常表现为生效要件效力,未经公证机构公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办理出国手续提交的多种文件、材料必须经公证才具有效力。

问:办理公证应当向哪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答:(一)公证事项一般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二)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三)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四)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五)申请人申请办理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证明公证、居民身份证公证、营业执照公证可以“跨省通办”。

问:公证书是否需要本人前往领取?

答:公证书由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发送。收到公证书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公证机构交付各方当事人公证书正本各一份,并可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  

问:受理申请后是不是一定能出公证书?

答:公证机构经审查,发现公证事项有《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第50条所规定情形的,如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等,将不予办理公证或者终止公证。

  

八、附件下载

公证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