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0835/2021-2461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08日 17:38:57
发布机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鄂政办发〔2021〕18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8日       


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也是湖北实现疫后重振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年。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工作部署,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释放“制度红利”,为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行政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各项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落实。

二、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重点领域立法,增强制度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小切口”立法解决实际问题,让法治成为湖北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建立立法修法快速反应机制,统筹好时、度、效,加强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审查,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三、抓好立法计划组织实施。对列入年内计划项目的,起草单位要纳入年度责任目标,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原则上提前3个月向省司法厅提交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对列入年内预备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开展调研、论证、起草等前期工作。省司法厅要加强与起草部门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计划实施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计划项目优质高效完成。立法计划完成情况将作为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因特殊原因调整立法项目的,需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设区的市、州政府要根据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级政府规章制定等相关立法工作。

附件: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项目



附件

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议案项目(7件)

1.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2.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修订)

3.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

4.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

6.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7.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

二、政府规章计划项目(5件)

1.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科技厅)

2.湖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起草单位:省司法厅)

3.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应急厅)

4.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

5.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起草单位:省商务厅)

三、政府规章预备项目(8件)

1.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委政法委)

2.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3.湖北省普通高校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4.湖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5.湖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起草单位:省卫健委)

6.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经信厅)

7.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8.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需及时制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依照法定程序适时提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