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1080835/2024-00828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21日 09:01:18
发布机构
十堰市司法局
文号
十司罚决字[2023]第3号

当事人:白梅,女,汉族,系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203200911326291

现查明,2018年、2019年,白梅间断担任湖北丹福钢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1852日至2019716日,白梅又在陈勇挪用资金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陈勇(丹福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一、二审辩护人。

本机关认为,白梅在陈勇挪用资金案中,担任陈勇的辩护人,与担任丹福公司法律顾问之间均明显构成利益冲突。白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白梅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司法局    

202312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