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1080835/2024-00825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日期
2023年02月14日 08:58:05
发布机构
十堰市司法局
文号
十司罚决宇[2023]第1号


当事人:刘学永,男,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3200110287256

经查明、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刘学永律师,在十堰市茅箭区法院审理陈忠校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中,担任原告陈忠校一审代理人期间、存在参与伪造并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刘学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刘学永参与伪造并提供虚假证据用于诉讼的事实,经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和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确认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且刘学永认识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符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刘学永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律师执业证缴存至十堰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十堰市司法局    

20232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