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1080835/2023-16758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22日 15:15:40
发布机构
十堰市司法局
文号
十司罚决字〔2022〕第04号


当事人:靳家维

工作单位: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3201710393556

本机关于20221115日对靳家维在代理(2017)鄂03民初74号案件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179月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靳家维在代理(2017)鄂03民初74号案件过程中,在被告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八个被告全部由其一人代理,涉嫌利益冲突。案件从开庭到庭审结束,靳家维未通知投诉人余轶玲及其丈夫何昌涛,导致投诉人未能提出抗辩证据和理由,丧失答辩、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项关于利益冲突代理和代理不尽职的规定,具体有十堰市律师协会《十堰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十律处字〔202101号)、《回复函》《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靳家维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司法局   

202212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