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1080835/2023-16757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22日 15:14:06
发布机构
十堰市司法局
文号
十司罚决字〔2022〕第03号


当事人:王树江

工作单位: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3200510320581

本机关于20221115日对王树江在代理孙忠良与十堰市元强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树江在代理孙忠良与十堰市元强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一案中,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关于违反统一接受委托的规定,具体有十堰市律师协会《十堰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十律处字〔20222号)、《十堰市律师协会回复函》《调查终结报告》《投诉接待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王树江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司法局   

202212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