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传斌
工作单位: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3201010305517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5日对李传斌在代理高传焕劳动纠纷案件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11月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传斌在代理高传焕劳动纠纷一案中,分两次收取委托人缴纳的案件代理费共计8000元,未开具正规收费票据。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以及《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十条关于“收费未开具正式发票”的规定,具体有十堰市律师协会《关于给予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李传斌律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十律处字〔2020〕20号)、《关于高传焕投诉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暨李传斌等4名律师违规执业的回复意见》、委托代理(辩护)合同书、收条2份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李传斌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