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堰市公证处驻张湾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员主动为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延迟服务,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房贷“断供”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不仅有效降低了金融风险,也为借款人“保”住了房屋,将公证预防性、证明力、司法衔接的职能嵌入基层解纷网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增添“公证解法”,让更多矛盾在法治轨道上高效平息。
2021年4月29日,张某、马某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以张某、马某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52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后张某、马某出现逾期,经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张湾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立即清偿剩余全部借款本息。
该案法院受理后,分流至公证调解。调解员当即联系张某、马某,张某表示其并非恶意拖欠,因个人还有其他债务,立即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息确有困难,希望银行能够宽限时日先结清逾期部分,后期正常履行合同。因马某工作繁忙,不能到法院签订调解协议。为方便当事人,节省调解时间,调解员迅速与双方先在电话里沟通好方案,后利用下班时间到马某工作地点,上门进行调解、确认,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马某于2025年12月31日前结清逾期部分,后期继续履行合同,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张湾区人民法院公证调解室近一周内接收了法院委派的调解案件共计40余件,组织调解8件,调解成功并出具相关文书7件,受到了张湾区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下一步,十堰市公证处将继续秉持用心用情办好关系民心向背的“小案”,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与法院工作紧密融合,形成多元化解纠纷合力,对于推动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多元共治、有效化解,利用公证职能优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发挥积极作用。
审核:喻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