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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优秀调研文章选登(二)

日期: 2024-12-24 11:12:47      来源:局调研科

编者按:2024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立足“一个统抓,五大职能”,聚焦新形势下法治建设和司法行政领域需要关注和解决的现实问题,精心组织重点课题调研,形成了40篇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十堰市司法行政网分法治十堰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篇、法治社会建设篇和公共法律服务篇三个篇章对部分优秀调研文章进行展示,供各地各单位学习参考。


法治社会建设篇(5篇)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法治乡村建设研究

十堰市张湾区司法局 田富莲


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是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有效途径,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乡村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在法治领域主要体现在村民对文化生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公平正义的需求越来越高,而乡村的法治建设相对于村民的需求而言凸显了一定的滞后性。因此,要加强乡村法治建设,增强村民法治意识,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一、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1.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具有标志性、创新性、战略性的重要理论和实践命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就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部署并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乡村是中国社会坚实的底座,因此我们可以说,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根基根本在乡村、活力源泉在乡村,但同时难点也在乡村、薄弱点也在乡村。乡村处于国家治理体系最基层,是社会的终端和末梢。要深刻认识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只有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才能夯实法治社会的根基,筑牢全面依法治国的根基。法治乡村建设的效果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应该落下乡村这一基层治理的基础和关键地带。可以说,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败的重点难点在乡村,未来和希望也在乡村。法治乡村建设全面依法治国的根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2.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撑保障。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乡村振兴的所有战略部署,无论是经济、生态环境、文化、民生、扶贫、人才、体制机制,都与法治密不可分,这些部署的顺利推进都必须于法有据、有法可依,正是法治乡村建设为乡村振兴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总要求,治理有效关键在依法治理,而依法治理是治理有效的支撑保障。法律是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产物和手段,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涉及主体多、利益关系复杂,在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中,法律手段是其中之关键。法治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法治乡村高水平建设必将为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进而助力乡村振兴的高质量实施。

3.法治乡村建设是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法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路径,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治理体制中,在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具有压舱石”“定盘星的作用。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的振兴发展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要破解这些问题,就要把法治乡村建设作为乡村治理体系当中一个重要环节,要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和贯穿到三农工作之中,推动乡村经济、文化、社会、政治、生态文明等各领域工作严格依照法治的方式运作起来找准法治乡村建设的着力点,构筑起法治化的基层治理体系,以法治乡村建设助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二、法治乡村建设现状

当前随着我国新乡村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乡村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重要进展,主要表现为乡村民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开始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乡村基层公益性法律服务也得到加强。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政府加大了对乡村普法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乡村居民的实际生活,加强了对房屋宅基地、土地承包、乡村土地征用、婚姻家庭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倡导乡村民通过法律途径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乡村社会稳定,同时加强对乡村干部的法治教育,形成了定期对乡村干部进行法治教育的制度。另一方面,政府积极倡导在乡村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满足村民日常法律需求,有助于乡村法治建设。过长期的努力,全国乡村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诸多成就,但就总体而言,法治建设与建设社会主义新乡村、实现基层全面综合治理仍有一定差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村民法治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村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直接影响着乡村法治建设的进程和水平。应该说,近年来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从中央到地方,针对乡村地区的法律教育和宣传力度不可谓不强,也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乡村村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但客观上,受传统农耕文明的影响,在郊区乡村地区村民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其法治意识依然较为薄弱,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的意愿仍然不强比如在一些乡村落后地区,家庭暴力事时有发生“父为子纲、 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仍有市场有相当一部分妇女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不好意思说出口,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使得村民厌诉厌讼,即便自己遇到问题、产生纠纷或合法权益被侵害时,通常是私下解决,如果对解决结果不满意,仍然寄希望于通过上访的方式,通过舆论的压力,通过获取领导的关注、重视和干预获取最大化的利益,而不是诉诸法律手段。村民法治观念有而不强的问题对乡村基层法治建设产生一定制约作用,必须拿出系统性组合拳方能补齐短板。

2.乡村涉农地方性法律法规仍需健全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我国有关乡村的立法也在不断修改完善,相比于之前有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已于202161日起施行,截至目前,农业领域共有法律15部、行政法规29部、部门规章148部,农业法律框架体系基本形成。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进入新时代,村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出现了需求的多元化与多样化,随之而来的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三农领域还会出现更多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产生新的利益关系需要调整,相对于其他领域而言,乡村的立法还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有部分法律已经不能适应乡村振兴的现实需要,还有部分法律内容太过概括与原则性又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在遇到实际问题时得不到应用,比如乡村经常遇到的村委会占用承包土地修便道的问题、乡村户籍转入问题、乡村经纪人如何规范的问题、农业市场规范运行、农产品市场流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已不符合乡村发展现状,需要进一步完善。

3.村执法环境不够顺畅。我国基层的执法机构往往集中在市县两级,广大乡村地区执法机构和力量严重不足。有的乡镇即便是有执法人员,这部分人员的整体法律素养也偏低。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长期受到人治思想和官僚主义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乡镇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方式方法仍停留在传统行政权力管制的模式之下,依法办事的能力和习惯意识缺乏,它留给村民的印象是权力的强大而不是法律的神圣,乡村中出现的很多上访事件,其部分原因是村民更愿意相信“官大的人,而不愿意相信法律的权威这些都给法治乡村建设造成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

4.乡村司法水平有待加强司法是维护村民群众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囿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司法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分配也存在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基层司法力量不足。在广大乡村地区,基层法院案件很多,人员匮乏,案多人少以及办案人员工作压力大的现象长期存在。在部分乡村地区,一个基层派出法庭甚至往往需要管辖数个乡镇。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任务与现有人员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同时司法所的经费有限,也不利于吸引人才加入基层司法队伍。此外,法律援助在广大乡村地区的覆盖还很不全面,部分偏远乡村村民在生活中不了解或者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援助。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给乡村群众寻求司法救济带来了困难和不便。

三、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对策

1.树立依法治村导向。乡村法治建设的成效,最终还是取决于能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化依法化解矛盾的导向,基层干部在处理问题时要明晰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法律责任,坚决避免讲人情”“看面子的工作方式,提高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让公平正义渗透到矛盾化解的每个环节。乡镇党委政府要支持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插手,对于违法人员,无论是村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要一视同仁,严格依据法律进行处理。通过严格执法,让乡村群众在每一宗案件处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增强村民法治意识。在新时代应继续强化对村民的法治宣传教育,探索多种渠道与形式的法治教育途径以增强村民的法治意识与主体性。一是优化传统法治宣传教育手段。乡村的普法宣传要针对乡村实际,在内容上重点选取与村民生活和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民法典》《土地承包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等,在形式上除了挂标语、发资料和摆摊点外要注意采用群众易于接受、容易理解、喜闻乐见的方式,如戏曲、相声、小品、歌曲等等,提高村民群众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和积极性。二是创新现代法治宣传教育模式。积极以微信、微博、抖音短视频等媒介平台构建视听说一体的普法宣传模式,满足村民的多样化需求,十堰市张湾区先后投入20余万元打造普法网络平台,在全市率先推出张湾普法官方抖音账号,以短视频方式,将乡村普法宣传生动化、生活化、即时化,在全社会营造零距离学法用法新模式。三是强化法治实践宣传教育作用。村民只有在法治实践中才能感受到法律的正义性、法律的权威性和法治生活的重要性。一方面可以组织村民参观法治教育基地、旁听基层法庭审判工作,使其以亲身体验感受法律的严肃性和至上性,从而增强其对法律的敬畏与认同;另一方面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民自治的法治实践,比如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村两委的选举、村集体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以及村内矛盾纠纷的化解等,在法治生活中提升法治意识与法治思维。

3.完善涉农法律法规。治应当是良法之治,制定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因此,加强乡村法治建设必须重视乡村立法一是要在顶层设计上,加快对与乡村发展现实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要着重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就维护村民权益、农业支持保护、乡村生态环境治理 、化解乡村社会矛盾等方面加强立法,充分发挥法律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二是弥补相关领域的法律空白。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探索完善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村民变股民,探索乡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加快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定完善。三是要正确处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情况,跟踪配套扶持政策,明确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细化补充的内容,从而减少政策与法律之间所产生的冲突,维护法律权威。

4.加强乡村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乡村基层执法人员,不仅要知法、学法、守法,更要在执法工作中将法律法规宣传出去,让执法工作成为既是治理的,又是法律法规宣传的乡村基层执法人员所处的执法环境与面对的执法对象都比较复杂,因此执法人员要树立的理念,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两者都不可偏废,既要引导村民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也要重视乡规民约、乡土民情,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寻求理性法与民间法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同时,乡村基层政权要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建议把责任追究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执法工作的着力点和重要抓手,并以此为契机开展执法评议,确保执法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执法人员。设立绩效目标考核制,制定科学有效的考核措施,调动每一位乡村基层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在队伍建设上要把好准入关,确保执法人员素质过硬、理论水平扎实,注重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

5.强化乡村司法工作。解决好村民在实际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切实维护村民权益,让他们在司法活动中真真切切感受到公平正义,树立法治在社会和村民群众心中的权威。一是增强乡村司法人员储备,吸纳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充实到乡村司法工作队伍中,并且加强经费和人员保障,保证更多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加强乡村司法行政工作,调整充实乡村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确保发挥好司法行政机关的保障作用;二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彰显司法公正,让村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十堰市张湾区严格落实员额法官、检察官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张湾区人民法院着力深化司法体制配套改革,健全便民利民服务机制,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智慧法院应用,使得广大村民办理诉讼事项更加便捷,全年受理各类案件7000余件;三是完善便民司法救助渠道,严格执行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等有关规定在乡村的落地落实。尽量简化一些不必要的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适当给予补贴,以降低人们对于诉之法律的畏惧,使人们养成应用法律的自觉。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力度,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

6.提升乡村法律服务供给水平法律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强化和创新乡村法律服务供给,是解决乡村法律服务供需不平衡的重要途径一是推进乡村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打造综合性、一站式的服务型窗口,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做好排查社会不安定因素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工作,及时掌握动态,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使群众可就近获取公共法律服务加强涉农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村民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帮助居民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二是加强乡村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供给。十堰市张湾区近年大力推进律师进乡村活动一村聘请一名律师作法律顾问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周一书记接访、法律援助、协助基层社会治理六大服务职能,一年来,全区乡村法律顾问参与矛盾纠纷化解650余件次定期联系律师集中解答群众关注的法律问题,为群众零距离进行法律服务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逐步形成。三是组建调解队、建立调解室、设立调解日等,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处,切实将矛盾纠纷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平安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张湾区创新推动个人调解组织建设黄龙镇积极推动喻剑锋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在红卫街道积极打造“二姐调解工作室”,采取现场调解、预约调解、上门调解等方式,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普法建议工作的规范及完善

——以十堰市为例

十堰市司法局 张娟华


开展普法建议工作是普法主管部门、普法办事机构依法履行日常指导和监督职责,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保障普法规划实施的重要方式,是推动普法问题整改、完善制度机制、深化标本兼治的重要抓手。十堰市在普法实践中,坚持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动普法建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普法建议推动普法工作问题整改和机制完善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通知,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以下简称《规划》),对“八五”普法作了全面部署。《规划》提出:“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落实普法责任制不到位的,普法主管部门应当发出普法提示函或建议书,必要时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依规依法处理。”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十堰市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十堰市普法建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十堰市普法依法治理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等文件,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反馈问题个性清单、重要节点提醒函、重点任务督办函、普法建议书、反馈意见书“三单两函两书”制度,压紧压实各责任单位普法职责。印发《十堰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10 项工作责任》《十堰市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考核评估标准》,每年5家单位现场晒出普法“成绩单”,当场点评打分,其他单位书面评议,进行社会公示,普法责任制落实取得明显成效。

八五”普法以来,十堰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开展差异化探索,推动十堰市普法实践、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及时发现、总结、推广经验,不断提高普法实效性,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走出了一条具有十堰特色的法治宣传新路子。

二、推动普法建议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为充分发挥普法建议作用,推动普法建议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更好地履行普法主管部门、普法办事机构的组织推动与督促指导职能,十堰市根据国家、省“八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全市普法工作实际,制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十堰市普法建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通过进一步明确普法建议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规范制发程序、文书体例、监督管理及结果运用,便于全市各级普法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对照操作,着力解决普法建议工作认识不到位、程序不规范、落实不到位以及不想用、不会用、不敢用等问题,从而不断提升运用普法建议科学化水平,提高普法监督质量和效果。

(一)普法建议的概念及适用原则

普法建议是普法主管部门、普法办事机构对普法责任主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普法责任制履行存在的问题等提出具有一定行政效力的建议。普法建议工作必须把准政治方向,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必须立足于服务大局,立足于工作职能,结合工作实际,坚持必要审慎、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必须强化问题导向意识,确保建议精准有效,加强整改跟踪问效,切实维护普法监督工作的严肃性,推动普法规划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普法建议的适用主体及适用情形

1.适用主体

普法主管部门、普法办事机构可以直接向本级普法责任主体、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普法建议。

各县(市、区)需要向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普法建议的,应当呈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普法主管部门、普法办事机构决定并提出普法建议,或者由各县(市、区)制作普法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普法主管部门、普法办事机构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普法建议的,可以直接提出普法建议,或指令对应的普法主管部门、普法办事机构提出普法建议。

2.适用情形

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普法主管部门、普法办事机构可以提出普法建议,制发普法建议书:(1)不履行普法责任制的;(2)不按照规划要求或普法文件要求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或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普法主管部门、普法办事机构或牵头单位组织的大型活动、统一安排的;(4)法治机关建设、法治文化阵地建设1年内无任何改观、推动、进展的;(5)不按照要求开展旁听庭审、以案释法、无纸化学法用法考试等活动,或者开展未达到要求的;(6)需要完善普法机制制度建设的;(7)需要通过下达普法建议书督促落实整改的其他问题。

(三)普法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

1.格式

由十堰市普法工作办公室印发规范性模板,统一规定文书的标题、文号、字体、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办理反馈期限等具体内容。要求辖区各县(市、区)按照统一标准格式制作当地普法建议书。

2.内容

普法建议书要简述相关事实,列明纪法政策依据,聚焦工作短板,深刻分析原因,找准问题症结,深挖制度漏洞,注重贴近实际,精准提出建议,做到对症下药,达到靶向监督的效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问题的来源;(2)依法认定的或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及其证据;(3)存在的不法不当情形或者应当消除的隐患;(4)建议的具体内容及所依据的纪法政策;(5)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期限;(6)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普法建议书的审批和跟踪督办

1.审批

普法主管部门、普法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起草的建议书,经司法行政机关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股)室负责人初审,送协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负责人审签,并抄送相关单位主管部门。报送主要负责人签发前,对普法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等进行审核,也可同时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普法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党委、政府以及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2.跟踪督办

按“谁建议、谁跟踪”原则统一管理普法建议,各级普法主管部门、普法办事机构要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全程跟踪督办,督促被监督单位抓实整改。可通过电话提醒、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等方式,共同会商难点堵点,保证建议切实可行,并制作笔录或工作记录。采取建立台账、专人督促、销号管理等方式,督促相关单位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或科室对发出的普法建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或“回头看”,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进一步完善普法工作相关考核细则,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建议单位法治(普法)考核内容。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普法建议、整改落实不到位、敷衍塞责或不按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的,经主要负责人决定或授权分管领导决定,进行约谈,并可将相关情况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政府,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依规依法处理或提出问责建议。

三、利用普法建议,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

截至202312月,十堰市县两级充分发挥普法建议的“警示灯”作用,针对日常指导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已经发出40多份普法建议书,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查漏洞、补短板、抓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

十堰市将切实加大全民普法力度,通过不断开拓创新,努力提升民众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深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增强民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问题研究

十堰市茅箭区司法局 郭燕玲 周志卿 杨颜泽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强调在社区环境中对罪犯进行矫正,使其在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接受教育、改造并重新融入社会。社会力量的参与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面临着诸多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一)参与主体的类型

1.社会组织专业的心理咨询社会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些大城市有专门的心理咨询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定期的心理测评和个性化的心理辅导服务。这些组织拥有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团队,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心理问题,如焦虑、自卑、抵触情绪等。

2.职业培训类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包括计算机操作、家政服务、手工制作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能够通过与当地企业合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提高了社区矫正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3.志愿者包括社区居民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等社区居民志愿者往往基于对社区环境的熟悉和对社区安全、和谐的责任感参与其中。他们与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一对一的帮扶关系,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关心和引导,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陪伴参加社区活动等大学生志愿者凭借专业知识和青春活力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他们可以组织文化教育活动,通过开展读书分享会、历史文化讲座等,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文化素养。

(二)参与的方式和内容

1.教育矫正方面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教育矫正工作。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会组织法制教育活动,邀请法律专家为社区矫正对象讲解法律法规,通过案例分析让社区矫正对象深刻理解犯罪行为的后果和遵守法律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开展道德教育活动,通过讲述身边的好人好事,传播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引导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2.社区服务方面社会力量积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社区服务活动。开展植树造林、清理卫生死角等社区环境美化,为孤寡老人提供生活照料、为贫困家庭儿童辅导功课等对社区弱势群体的关爱服务,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积极影响

1.促进心理康复社会力量中的心理咨询组织和志愿者能够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支持。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来说,他们在服刑期间往往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容易产生自卑、孤独、焦虑等不良情绪。社会力量的介入可以为他们提供一个倾诉的渠道,通过专业的心理辅导和温暖的陪伴,缓解心理压力,调整心态,增强自信心。

2.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社会组织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志愿者组织的社会融入活动,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很多对象面临着就业困难、人际交往障碍等问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他们能够获得一技之长,增加就业机会;通过参与社会融入活动,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

(二)对社区矫正工作整体的提升作用

1.丰富矫正资源社会力量的参与为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丰富的资源。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可以整合社会各界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联系企业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联系学校为他们提供文化教育资源,联系医疗机构为他们提供健康检查等服务。一定程度上弥补社区矫正工作中政府资源的不足,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2.增强社会监督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增强社会监督。社区居民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在社区中的存在,使得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处于更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矫正规定,促进社区安全和谐。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有限

1.地区差异明显在经济发达地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对活跃,参与主体众多,服务内容丰富多样。在上海、深圳等城市,有大量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服务涵盖了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文化教育、社区服务等多个方面。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社会组织数量少,志愿者招募困难,服务内容也比较单一,大多集中在简单的社区服务方面。

2.服务内容不够深入尽管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开展了多种服务,但服务内容往往停留在表面。在心理辅导方面,虽然有心理咨询社会组织参与,但由于时间和资源限制,辅导往往不够深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在职业培训方面,培训内容可能与市场需求脱节,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虽然参加了培训,但仍然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

(二)缺乏专业的培训和指导

1.专业知识不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力量成员,尤其是志愿者,普遍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在法律知识方面,很多志愿者对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了解,无法准确地向社区矫正对象传达法律规定和要求。在心理学知识方面,志愿者缺乏系统的心理学培训,在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时,难以进行有效的干预和辅导。

2.缺乏工作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缺乏必要的工作技能培训。在组织社区服务活动时,缺乏活动策划、组织协调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技能,导致活动效果不佳。在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沟通交流时,缺乏有效的沟通技巧,难以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三)资金和资源不足

1.资金来源单一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资金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拨款和少量的社会捐赠。政府财政拨款有限,难以满足社会力量开展全面、深入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需求。而社会捐赠不稳定,缺乏持续性,且捐赠金额相对较少。一些小型社会组织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由于资金紧张,无法购买必要的设备和材料,如心理测评工具、职业培训教材等。

2.资源整合困难社会力量在整合社区资源方面存在困难。虽然社区中存在着丰富的教育、就业、医疗等资源,但社会力量难以将这些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为社区矫正对象服务。社会组织在为社区矫正对象联系就业岗位时,由于缺乏与企业的有效沟通和合作机制,往往难以达成就业协议。

(四)与官方机构的协调配合问题

1.信息沟通不畅社会力量与司法行政机关等官方机构之间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官方机构掌握着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矫正计划和矫正进展等重要信息,但这些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地传递给社会力量。由于信息沟通不畅,社会力量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不恰当的工作方式。

2.职责划分不明确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力量和官方机构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在某些工作环节上,存在着重复劳动或者互相推诿的现象。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方面,但由于职责划分不清,可能导致监管漏洞或者过度监管的情况。

(五)社会认同度有待提升

1.短时间内难以被社会接受。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社会知晓率不高。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是司法部在多年试点实践基础上自上而下设计的一套制度,2003年开始在发达地区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此项工作虽然已开展近20年,但因为涉及人员较少,立法较晚(20207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开始施行),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了解不多,社会志愿者及社区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知半解。

2.对自身认同感偏低。社会力量作为开展社会工作的主体,受薪资福利待遇、社会认可度、工作压力、职业发展空间、存有一定受害风险等多因素的影响,其自身对这一新兴职业认同感偏低,工作积极性和热情度受到影响,不利于长期性工作内驱力的形成与保持。

、解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1.缩小地区差距政府应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倾斜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到这些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在欠发达地区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等工作。

2.深化服务内容社会力量应不断探索和创新服务内容,提高服务的深度。在心理辅导方面,应建立长期的、个性化的辅导机制,深入挖掘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根源,并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在职业培训方面,应加强与市场需求的对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培训内容,提高培训的实用性。

(二)加强专业培训和指导

1.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应联合专业机构,如法学院校、心理学院校等,为社会力量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心理学基础知识、社会学基础知识等。通过培训,提高社会力量成员的专业素养,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2.提供工作技能培训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应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为成员提供工作技能培训。开展活动策划、组织协调、沟通技巧、劳动技能方面的培训。同时,官方机构也可以为社会力量提供相关的指导和支持,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

(三)拓宽资金和资源来源

1.多元化资金来源社会力量应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除了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外,还可以探索与企业合作的模式。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企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同时社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社区关系维护等服务。此外,还可以申请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合作项目资金等。

2.资源整合机制创新社会力量应建立健全资源整合机制。加强与社区内各类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资源共享平台。与学校建立教育资源共享机制,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免费的文化教育课程;与企业建立就业资源共享机制,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完善协调配合机制

1.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健全社会力量与官方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官方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力量传递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社会力量也应定期向官方机构反馈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等方式实现信息的有效沟通。

2.明确职责划分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社会力量和官方机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官方机构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矫正计划的制定等核心工作,社会力量主要负责辅助性的教育矫正、社区服务等工作。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双方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义务。

(五)强化宣传引导

1.号召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利用大众传媒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借助各类手机APP、微博、微信工作号、小程序、论坛、微视频、政府官网等,快速而广泛地让社会大众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方针、政策等。进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其中。

2.对社会力量自身工作进行必要宣传。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增进与社区的联系,让大家了解、知道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及其职业的性质及内容,用自己的业务能力把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中的优势与价值以个性化、专业化的方式展现出来,以服务质量的有效性提升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及其职业的认同,增强社会力量获得感、幸福感和荣誉感。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在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专业培训、资金资源以及协调配合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通过采取提高参与深度广度、加强专业培训、拓宽资金资源来源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等对策,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问题研究

——以竹溪县为例

竹溪县司法局  刘恒全



近年来,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立足工作职能,不断拓展安置渠道,丰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形式,积极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努力构建社会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提出了新的期盼,原有的安置帮教工作模式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掌握我市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对象的基本情况,总结我市安置帮教工作现状,弄清我市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加强我市安置帮教工作的措施和建议,成立调研小组,采取全面摸排统计、调查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以竹溪县开展安置帮教工作为例,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现状

竹溪县位于湖北省西北部,地处鄂渝陕交界的秦巴腹地,县域总面积3310平方公里,辖15个乡镇、10个农林特场、330个村,总人口38万。由于经济条件相比其他县区相对落后,人口成分较为复杂,民风彪悍,群众法律素养较低,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截至目前,全县刑满释放人员*人、解除矫正人员*人,共计*人。衔接率、帮教率、安置率均达到了100%,重新犯罪率控制在2%以下。平均每季度开展家庭生活困难帮扶50余人次,提供就业岗位25余人次,化解“思想矛盾240余人次。

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开展情况

(一)领导重视,保障有力。积极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相关文件精神,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争取政府在人员配备、硬件设备等方面支持。目前,已与十堰市卓远服装有限公司对接,建成安置帮教基地1个,使基地成为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对象和社区矫正对象过渡就业、社区服务、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的有效平台,每年提供就业岗位30余个。同时,每年度开展安置帮教工作联席会议10余次,解决重点、困难安置帮教对象安置、就业等问题20余件。如刑满释放人员陈某由于缺乏职业技能,一直处于待业状态,工作人员与他沟通交流,深入了解其思想动态、家庭情况以及今后打算的过程中,陈某透露自己与父母的关系长期不睦,其家属都在广东务工,平日里彼此也没有联系,如今他无家可归,更没有经济来源。工作人员得知相关情况后,立刻向陈某居住地的村两委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在确定情况属实后,工作人员立即与他的父母、兄妹等进行联系,然而均未获得有效结果。为解决陈某的基本生活问题,司法局积极与安置帮教基地进行对接协商,成功为他争取到一份学徒工作,这份工作能够保障他的基本生活,陈某对政府和工作人员的关心帮助表示衷心感谢,并承诺一定会积极工作,对未来充满信心。

(二)规范建档,强化监管。及时造册建档。收到监所寄发的通知书后,即着手做好接茬准备工作。在交接时,对刑满释放人员在监所的表现情况和家庭状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开展首次谈话,并签订帮教协议书。建立健全安置帮教人员常态化走访机制,明确常态化走访工作标准,排查核实安置帮教人员,对重点人员、重要情况、重大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024年以来,共开展常态化走访工作2000余人次。对在摸排走访中发现有下落不明的,积极协调公安机关组织查找。对患有严重疾病、家庭困难的,协调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给予帮助。积极做好稳控工作,确保安置帮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始终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全县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数据,做到不瞒报、不漏报;对有重新犯罪苗头的主动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犯罪。例如患有精神病的刑满释放人员师某若不进行妥善安置并持续加以治疗,极有可能会给辖区内的群众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师某的家属出于种种考虑,坚持将他安置在家中,亲自对其进行监管照看。鉴于师某的特殊状况,县司法局高度重视,每月进行入户走访,全面了解师某的生活状况、精神状态等各方面情况,切实做好师某的稳控工作20241月,工作人员在走访中了解到师某发病并殴打了其外孙,得知这一紧急情况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家属,将师某送往中医院精神病中心接受专业的治疗。截至目前,师某一直安置在县中医药进行治疗。

(三)帮困扶助,落实救助政策。积极联合县人社、民政、镇党委、政府、村委员会等多个部门,对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生活困难等人员解决就业、就学、就医、住房、社会保障、临时生活救助等实际困难,确保他们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县劳动就业部门对刑满释放人员采取提供就业信息、培训劳动技能、减收免收劳动就业信息费、管理费、培训费等办法,使一大批刑满释放人员重新找到了工作。例如刑满释放人员柯某,既无房屋,又无子女,更无任何收入来源,属于典型的“三无人员”。通过当地党委政府与民政等部门联手协作,将其安置在黄龙福利院,并协助他办理了身份证、银行卡,还为他申请了2000元的临时救助,救助款到位后,柯某得以正常前往北京市务工,如今他已安心就业。再如刑满释放人员张某,经工作人员核查,发现他属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之人。而且他已年过七旬,毫无劳动能力,难以融入正常生活。在了解其基本情况后,工作人员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进行汇报。多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商议刑满释放人员张某的安置问题,经过多次对接协调,最终决定将其安置在竹溪县社会福利院。应竹溪县社会福利院的要求,工作人员和村委会工作人员陪同张某进行体检,并办理了入住福利院的相关手续,确保刑满释放人员张某能够从监狱平稳过渡到福利院。在张某恢复户籍后,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政策,积极协调为张某申请办理了“五保”,以确保张某拥有固定生活来源,能够维持正常生活。目前,竹溪县已安置“三无人员”15人,解决临时救助93人。

三、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存在的问题

(一)部门重视不够。相关部门对于安置帮教工作的思想认识与重视力度明显不足。片面地认为安置帮教仅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所在,而未能充分意识到这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的重要任务。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尤其是大部分回归社会的人员,除了政府和民政部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他们一时性的生活困难之外,绝大部分只能依靠他们自己以及家庭的支持来艰难地重新融入社会。这种观念的存在,使得相关部门在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方面投入的经费极为有限。这不仅限制了安置帮教工作的有效开展,也使得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的道路上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支持,进一步增加了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难度。

(二)刑释人员就业困难。对于绝大多数刑满释放人员而言,重新回归社会后往往会迎面遭遇巨大的挑战。其中大部分人在经历了监狱生活后,缺乏专业的技能储备。他们所从事的行业往往是那些对劳动技能几乎没有任何要求的领域,主要依靠体力劳动来维持着自己的生计。而由于他们曾经带有“前科”这一特殊身份,在社会的诸多领域中都面临着重重阻碍,无法涉足高端的行业。这使一部分回归社会的刑满释放人员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上处于一种极为不利的艰难境地。一方面,缺乏专业技能极大地限制了他们的职业选择范围。另一方面,这种状况也让他们在经济上陷入了困境。难以实现真正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三)家庭关系紧张。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在入狱期间,家庭生活遭受了严重的破裂。亲情关系变得异常紧张,这给他们的回归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当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后,常常面临亲属不愿接收的尴尬局面。家庭作为每个人最基本的社会支持系统,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融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由于入狱经历带来的负面影响,家庭关系的破裂使得他们失去了这一重要的支持,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的孤独感和无助感,使他们在重新融入社会的道路上举步维艰。

(四)社会存在歧视。许多招工单位对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存在着严重的歧视。企业不愿雇佣刑满释放人员,使刑满释放人员在找工作时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即使他们在监狱中表现良好,努力改过自新,但因为过去的犯罪记录,很多单位仍然不愿意给他们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这种社会歧视不仅给刑满释放人员带来了经济上的压力,更对他们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导致部分刑满释放人员感到被社会抛弃,失去了对未来的信心和希望,进一步增加了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

四、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建议

(一)加强政企联动。依托竹溪县工业园内的各种大型企业,充分发挥企业在安置帮教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以企业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平台为基础,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劳动场所和岗位,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根据岗位需求和他们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确保他们能够掌握必要的工作技能,顺利上岗劳动,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机会。同时政府可对企业提供每安置一名刑满释放人员,给予相应的包括税收减免、财政补贴、项目扶持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以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二)发动社会力量。为刑满释放人员建立“一帮一”或“多帮一”帮教小组,汇聚社会各界的爱心和力量。帮教小组成员可以包括志愿者、社区工作人员、专业心理咨询师等,通过定期走访、交流沟通等方式,深入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及时了解掌握刑满释放人员特别是重点帮教对象的工作、生活及家庭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形势政策、法律法规、思想道德等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激励引导其遵纪守法。

(三)加强部门联动。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为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提供便利条件。例如,劳动就业部门可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通过建立就业信息平台、举办专场招聘会等方式,为他们搭建就业桥梁,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民政部门可以依托下属的福利院、救助站等机构,将“三无”人员妥善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对于符合五保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应及时纳入国家兜底保障范围,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为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贡献力量,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于深化司法行政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实践路径研究

十堰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 柯昌地


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十堰市司法行政刑罚执行一体化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工作体系,规范执法行为,加快推进戒毒单位和社区矫正机构资源共享、融合发展、协调一致、高效运行,扎实推动我市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取得实效。

一、推进司法行政刑罚执行一体化工作现状

(一)贯彻落实省司法厅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市深化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和省司法厅召开的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我市开展全面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和选派监狱、强戒所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积极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充实完善社矫执法队伍;二是整合教育矫正资源;三是做好执法环节衔接配合;四是加强“智慧司法”建设。

(二)加强组织领导,分清主体责任。按照省司法厅“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统一部署,加大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力度”的要求,根据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局成立了全市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业务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最大化的为我市开展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创造了条件。

(三)立柱架梁、立章建制,为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提供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司法局制定了《十堰市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总体方案》明确了我市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建设、执法队伍建设、共享机制建设、执法体系建设和智慧司法建设五个方面;工作步骤分为调研部署、工作启动、全面推进、深化发展四个阶段。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进展情况,按照先易后难,成熟一项制定一项的原则,及时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细则),确保了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

    二、司法行政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实施情况和成效

(一)加强结对共建,互动衔接更加紧密。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8个县(市、区)司法局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结对共建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通过在市强戒所设立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基地、在县(市、区)司法局建立干警培训场所等方式,加强资源共享和人员交流,助推局所衔接更加紧密。

(二)加强沟通联系,矫正管理更加规范。成立了十堰市司法行政系统深入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协调部门(单位)之间衔接配合。每年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总结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运行情况,研判选派民警培养、管理考核、刑罚执行衔接配合、联合帮教、法治宣传、教育资源等相关工作,通报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教育相关情况,切实把结对共建工作落到实处,形成目标一致、协调互动、高效运行的司法行政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格局,助推矫正管理更加规范。

(三)加强资源共享,帮扶措施更加完善。深化社区矫正与强制隔离戒毒互帮共建机制,健全人才培养、交流制度,共建共用教育培训平台、执法管理设施和信息平台,广泛推动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强制隔离戒毒所在心理健康教育、法治教育、禁毒教育、警示教育等方面优势,助推派驻地社区矫正相关业务能力提升;派驻单位加强对选派民警的管理和培养,同时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法治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助推矫正方法更加科学。

(四)加强工作保障,队伍精力更加专注。选派民警选派期间,原人事关系、人民警察身份、职务、职级待遇不变,政策性工资、津补贴及原单位各种福利不变。派驻县(区)司法局落实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根据派驻任务科学合理安排选派民警日常工作,落实工作、学习、生活等保障措施,积极为选派民警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助推选派民警工作精力更加专注。

(五)加强工作考核,矫正成效更加凸显。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每半年对本辖区选派民警平时考核情况进行核实,并定期向派出单位反馈;选派民警充分发挥教育改造、心理矫治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丰富的执法经验,按照工作职责,把社区矫正工作当作当前主业,履职尽责,增强了社区矫正队伍力量,丰富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手段,助推社区矫正成效更加凸显。

三、当前深化司法行政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面临的挑战

(一)监狱戒毒警察派出机制有待优化。因监狱、戒毒警力严重不足,存在监狱选派到社区矫正工作的警察中,业务强能力强、身体素质硬的警察相对较少的问题。这样可能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的派驻警力基础薄弱。派驻警察进入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时,存在派驻警察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岗位分工不是十分明晰,对派驻警察培训内容相对单一、考核制度尚需完善。

(二)互动衔接协作机制有待规范。监狱、戒毒警察到社区矫正机构之后没有具体参与有关社区矫正的工作,大部分的社区矫正工作还是由原社矫机构的社矫工作人员完成,导致派驻警察对本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威慑作用相对较小,派驻警察作用仍有更好的发挥空间。因缺乏富有本市特色的用警制度衔接机制的规范,可能导致社区矫正机构与监狱戒毒所沟通相对不畅通,前期调查评估工作和暂予监外执行或收监执行分工尚需明确。

(三)信息化建设有待深化。社区矫正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协作平台有待完善,工作效率受到些许影响,各方衔接有所不畅,各项沟通略显滞后,且缺乏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开展帮教和调查评估工作。完善的省级执法协作平台,可以实现系统相互链接、数据实时交换,衔接配合工作可以更好融合。能够及时统计监狱、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收监执行情况。完善的智能管理平台可以实现信息开放共享,加强矫正资源与教育资源整合,使矫正具有针对性,富有个性化的精准帮扶和科学矫正。

(四)各项保障机制有待强化。目前绝大多数县(市、区)经济压力大,经费仍然十分紧张,致使智慧司法推进工作举步维艰,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基本没有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监狱与社区矫正基础设施设备共建共享仍有进步空间,进而可以实质形成监狱与社区矫正结对共建,协作执法装备设施建设尚需加强。

四、完善司法行政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的对策

(一)完善刑罚执行一体化选人用人机制。提高派出单位选人标准,派出单位及民警要增强认识,提升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刑罚执行一体化的重要性,充分了解此项工作并不是临时性工作,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监狱、强戒所必须派出精兵强将。明确派驻单位用人分工制度,派驻监狱民警在社区矫正机构工作期间实行专岗专用,明确选派民警工作职责,派驻民警要参与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社区服刑人员首次报到、警示教育、日常监管、心理矫治等活动。充分发挥派驻民警的优势,派驻民警从监狱内外管理的对比、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实质、违规违纪的严重后果三个方面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情理法的生动教育,对社区服刑人员形成心理上的震慑,在心理价值、 教育训诫等方面展现了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增强社区矫正执法效果。

(二)规范刑罚执行一体化互动衔接机制。推动衔接前置,完善罪犯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衔接前置制度,提请前全部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建立委托调查评估相关信息沟通制度。强化衔接规范,在文书交接方面,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法律文书送达对方。在信息对接方面,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均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录入、维护、核查等工作。在人员交付执行方面,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监狱要做好与县级安置帮教机构的信息对接,落实重点帮教对象必接必送及一般对象的协调接回;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均由监狱民警押送至居住地交付执行;对于收监执行的服刑人员均由互帮共建民警参与押解至相关监狱交付执行。

() 健全刑罚执行一体化协作共享机制。完善监狱智能管理平台和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信息系统,形成系统相互链接、数据实时交换、工作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建立会商机制,完善信息交换平台,定期通报情况,及时分析研判,通过共同出台制度文件,共同召开协调会议、共同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共同协调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监狱智能管理大平台和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建立覆盖监狱、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的一体化信息系统,实现服刑人员基本情况、服刑矫正情况、服刑前社区生活情况等信息的联通共用,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工作流转、办理和监督考评。依托涵盖监狱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对象信息的数据库,构建大数据应用模型,向其它司法行政相关系统终端推送心理矫治、健康医疗、特困帮扶、矫正方案、矛盾纠纷等信息,实现教育矫正的智能化、精准化、一体化。

() 构建刑罚执行一体化保障机制。重视执法装备设施建设以及智能平台建设的资金投放,与财政部门达成共识,确保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足额、及时落实到位,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强化重点工作经费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社会组织依法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依照规定列入本级政府预算。重视协作执法装备设施建设,筹措资金结对共建县级社区矫正中心、过渡性安置基地等执法协作项目,添置执法执勤装备设备,为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提供充足的设备保障。建立完备统一的执法标准体系,在现有的刑罚执行一体化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基础上,细化、完善刑罚执行一体化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制度,保障刑罚执行一体化工作在严密的制度保障下可以常态长效开展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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