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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行政复议的能动作用 多方化解行政争议

日期: 2021-05-12 11:00:35   孙晓君    来源:局行政复议科

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机关内部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活动。与行政诉讼同为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的法律制度。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行政诉讼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实行的司法监督,审理过程中强调法官的超然独立和中立无偏,不允许介入行政争议本身。而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本质上还是一种行政管理活动,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引导相对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所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保证公正裁决的前提下,复议机关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针对申请人的请求与之摆事实、讲道理,解答申请人的问题和疑惑,甚至对申请人进行说服教育等,一直贯穿于整个程序始终。

怎样发挥行政复议的能动作用,笔者作为一名十堰市司法局从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实践中通过案件的审理有以下几点感触,呈与大家分享交流。

一、提高受理审查细致度,将不应受理的案件“和平”地分流出去。实践中常常遇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通常的做法是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案卷; 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但有一些案件却比较特殊,采用上述的做法申请人可能不愿意接受。2020年10月,某小区5名业主带着150多名业主签名按手印的委托书,不服市行政主管部门对他们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问题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向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应属信访事项,但《答复意见书》却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考虑到申请人是群访,且情绪激动,直接告知不予受理会让申请人觉得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诿,引发新争议。于是我机关主动联系了该主管部门,经过沟通后将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材料移转给了该部门,并将结果通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很满意。

二、把申请人的阅卷权从依申请转变为依职权,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力度。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实践中,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后,我机关都会主动邀请申请人前来阅卷。我机关会认真听取申请人阅卷后针对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提出的抗辩和理由,特别有些申请人出于对行政行为举证责任倒置的误解,误认为所有的证据都应有被申请人提供,未能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提供相关证据,这相当于再次给了申请人提供证据,听取他们陈述申辩的机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辩和理由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我机关会认真分析,对合法合理的向被申请人反馈,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后会及时再与申请人沟通,许多案件通过这样几轮循环往复沟的通后,申请人的理解不断增加,怨气和误解逐渐消除,最终认可了行政决定,撤回复议申请,达到了彻底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2020年12月,我机关受理了某建筑公司不服市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案,申请人阅卷时提出工伤认定阶段,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时,《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栏的签名人非本单位员工,申请人没有收到相关通知,剥夺了他们举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力。我机关向被申请人反馈这个情况,并要求被申请人对签名人的身份进行核实。被申请人调查后,承认送达程序存在错误,向申请人表达了歉意,同时表示愿意撤销原决定重新进行认定。我机关在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未按规定送达《举证通知书》属程序违法,但案件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充分确凿,程序上的错误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于是我机关与申请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沟通,申请人也认识到即使撤销工伤认定,重走法定程序,结果也是一样。于是撤回了复议申请,并积极转变态度与伤者协商工伤赔偿的事宜。

三、把握好行政处罚的力度,彰显执法的温度。综合考量案件所涉及法律法规的适用,行使好自由裁量权。一些特殊的领域、产品因为事关重大社会利益,相关特别法规定了相对严厉的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说明该法对于一切行政处罚都是必须遵循的,在适用特别法的同时不可偏离《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2020年11月我机关受理了两家淘宝网店不服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的行政处罚案。经审理后发现,二申请人于2020年5月,分别在互联网天猫商城注册了各自的天猫网店从事电子商务。主要经营方式是复制他人网络店铺的产品信息,发布到自己的网店展示,加价进行代销售。同月二申请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一家销售“牙托粉”、“自凝牙托粉”2笔,金额为81.84元;另一家销售“自凝造牙粉”1笔,金额为27元。均采用收到订单后,再与“拼多多”平台经营此款产品的商家联系,由经营商家直接发货给买家。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期间,二申请人及时从网站上删除了涉案产品信息,联系买家对产品进行召回,但没有收到买家的回应。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二申请人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我机关认为虽然依照以上法规所处罚款已是最低额度,但明显偏重。二申请人的网店在违法行为发生时经营不过一月,将涉案产品误以为是普通美容产品进行代销,且产品来源于正规平台网店,涉案金额小,查处期间及时下架,并通知买家召回,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但因召回未得到买家的回应,存在危害后果发生的风险,若能使风险消除,应该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减轻处罚。于是我机关将利害关系告知了申请人,要求他们想办法把涉案产品召回。申请人再次联系买家后确认,三位买家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已得知了情况,并上门进行了调查,涉案产品除已经使用的外,其余均被当地市场监管理部门没收,不会再发生危害后果。我机关将这一情况反馈给了被申请人,并就申请人违法情节,所适用法律问题与被申请人进行了探讨,又恰逢疫情后全省正在宣传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5号),该《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营造鼓励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发布、实施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被申请人在综合考量后,大幅减轻了处罚金额,二申请人非常感动,双方达成调解。

行政复议能动作用的发挥应不止于上述几个方面,只是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不可能全面俱到,随着行政执法环境的不断变化,执法案件也日益呈现出多元化、难度加大的趋势,我们将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努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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