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天气:
登录 | 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法律服务 > 公证服务

湖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日期: 2020-05-11 11:12:08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和事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一)合同、继承、受赠、遗赠;财产分割;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委托、声明、单方赠与、遗嘱、保证、订立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摇号等公证事项;

(二)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户籍注销、国籍、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监护权、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保全证据;

(三)执照、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四)提存、登记、保管,代写法律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和代办服务;

(五)依法办理的其他公证服务。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公证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摇号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服务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

第七条 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另行支付:

(一)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副本邮寄、翻译等费用;

(二)公证机构到公证执业区域外办理涉及委托的公证事务、在公证处以外送迖公证文书等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三)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

(四)确因办理公证需要,由公证人员进行专项调查所产生的费用;

(五)办理遗嘱、保全证据等公证产生的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六)依当事人要求上门受理公证事项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并出具合法的票据。公证机构向当事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第十条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遐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遐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或者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遐还。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可以按事先约定收取手续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一)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三)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证明;

(四)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的。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应当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因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争议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或网站首页公示公证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违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加强监管,引导督促公证机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收费行为,为当事人提供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和湖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经字(1998)360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有关公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17号),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200号)同时废止。

 

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鄂价工服[2016]42号)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l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5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75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受益额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1%收取;

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0.9%收取;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7%收取;

100万元至300万元(含)部分,按0.6%收取;

3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5%收取;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

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户籍注销、国籍、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抚养事实、监护权、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四)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办理遗嘱、遗产方面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收费200元;

3、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4、清点保管遗产,按第一条第三款收取。

八、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至6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6000001元至8000000元部分,收取0.02%;

8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九、证明产权(不含知识产权)每件收费400元。

十、证明宅基地使用权每件收费80元。

十一、提存、登记、保管文书每件100元。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80元。证明执照、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每件200元。

十二、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和代办服务,每件20元(民事事项免收)。

说明:以上公证事项若需增加公证书份数的,涉外公证每本收费40元,国内公证每本收费20元。


主办单位:十堰市司法局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47号 网站地图

电话:0719-8665247 传真:0719-8663510 电子邮箱:sysfxzw@163.com 技术支持:十堰政府网

鄂ICP备06007886号-5 鄂公网安备 4203020200014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3000048